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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公司清算前将公司的资产确权给部分债权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摘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未启动清算程序前,即将其主要资产处分给部分债权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程序。如果该企业尚有其他债权人,必然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清算前将公司的资产确权给部分债权人的行为是无效的。

裁判摘要【案号:最高院(2006)民一终字第29号】:本院二审中,王将公司与雷远城主张调解,王将公司同意将王将花园项目确权给雷远城所有。王将公司上述诉讼中的自认及提出的调解意见,均是对王将花园项目房地产的处分,在其未启动清算程序,对雷远城享有权益进行确认前,对公司主要资产进行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程序。如果王将公司尚有其他债务,其在清算前将公司主要资产处分给雷远城,必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故王将公司通过自认或调解方式对公司资产进行的处分,本院均不予支持。【最高院公报2007年第11期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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