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被执行人所欠主要是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被执行人持有申请人公司的股份,该股份由于无法拍卖和变卖,只有由申请人收回以抵顶被执行人欠其的债务。申请人如果收购了被执行人所持的股份,被执行人持有的申请人的股份才能被注销,申请人的资本也必然会减少,从而符合法律对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特殊要求。
要收购本公司股票,必须经申请人的股东大会同意授权。但被执行人是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无法作出收购的股东会决议的,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收购该股份的决定。
裁判摘要【最高院公报2001年第6期第213页】:被执行人恒通公司所欠主要是申请执行人新江南公司的债务,而现在执行回来的只是恒通公司持有的4000万股新江南公司股份,该股份目前无法拍卖和变卖,只有由新江南公司收回以抵顶恒通公司欠其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收购公司的股票。新江南公司如果收购了恒通公司所持的股份,恒通公司在新江南公司的股份才能注销,新江南公司的资本也必然会减少,从而符合了法律对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特殊要求。但是要作到这一步,必须经新江南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意授权。恒通公司至今仍然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江南公司无法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这样的决议。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和完善股份公司制度,依法保护股份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制裁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新江南公司收购恒通公司持有的新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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