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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前置程序?
裁判摘要:在撤销权诉讼中必然涉及债权人身份和地位的认定,因此,债权人在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不得提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案情简介:聂玶瑛在伟士特公司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但并未得到管理人的确认,聂玶瑛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伟士特公司与草桥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1285号】:本案申请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时,被申请人伟士特公司已处于破产清算期间。依照《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申请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的债权应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予以确认。申请人虽在伟士特公司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了本案债权,但并未得到管理人的确认,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债权属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中列明的债权。其后,申请人未依法提起确权诉讼,却提起本案撤销权之诉,而在撤销权诉讼中又必然涉及其债权人身份和地位的认定,故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债权并未确定,其提起的撤销权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评析:查明债权合法有效本来就是查明本案事实的一个必经程序,破产程序中出现的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除了受理法院不同外,与普通案件并无区别,法院如认为上诉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确定,完全可以通过实体审理来确定或否定申请人的债权,而没有必要要求当事人首先提起一个确认债权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确认之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给付之诉。在给付之诉中本身就存在着一个对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过程,因此给付之诉不需要以确认之诉为前置程序。本案中,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不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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