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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第四章考点

考点1:

药物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其目的分别为:

Ⅰ期临床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病例数为20~30例。

Ⅱ期临床试验: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病例数不少于100例。

Ⅲ期临床试验: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依据。根据不同的病种和剂型要求,病例数不得少于300例。

Ⅳ期临床试验: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病例数不少于2000例。

考点2:

药物非临床研宄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1)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

(2)具备符合研究需求实验设施与仪器设备。

(3)制定与实验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4)研究工作按规定程序实施。

(5)研究资料的档案管理。

考点3:

药品注册: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考点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试验现场进行核查;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注册药品进行质量标准复核。

考点5:

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工作改革方案,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年第51号)。公告对当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改革,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进行调整,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5个类别: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考点6:

药品批准文件:

(1)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 4位年号 4位顺序号;

(2)《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 4位年号 4位顺序号;

(3)《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 4位年号 4位顺序号;

(4)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 4位年号 4位顺序号;

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表进口药品分包装。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次注册。

考点7:

新药的监测期可以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针对不同类型的新药,分别规定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治疗性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相应监测期限。

考点8:

《药品管理法》第42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考点9:

《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药品。

考点10: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1)《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五年。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71号),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分类码、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效期、发证机关和签发人,还须注明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和监督举报电话,落实监管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新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其中《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 四位年号 四位顺序号”。

(2)《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项目的变更。

(3)《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对《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顶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考点11:GMP的基本要求和实施: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考点12:

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

考点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

a.负责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b.设立国家GMP 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

c.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 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考点14:

GMP认证程序:

(1)申请主体:a.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b.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c.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2)申请提出。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与相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形式审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药品GMP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4)现场检查。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5)审批与发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

(6)网站公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公告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7)跟踪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组织进行跟踪检查;《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考点15: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药品GMP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考点16:

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考点1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考点18: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发布,标志我国药品召回制度正式开始实施。

考点19

药品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考点20: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应当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一样也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履行相同的义务。进口药品需要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的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考点21:

主动召回由药品生产企业发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责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考点22:

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

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管理工作。

b.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c.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d.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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