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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读㉑︱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

第一百三十三条[章樑1]【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章樑2] 的意思表示一致[章樑3]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章樑4]成立。

【决议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章樑5]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章樑6]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章樑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章樑8]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章樑9] 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章樑9]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章樑10]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章樑11]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章樑1]不再要求合法性,等同通则的“民事行为”。


[章樑2]协议行为,典型的如设立社团或合伙组织,设立人仅为二人时,仍属多方,比如章程、合伙协议、共有人协议。多方是平行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是对立意思表示一致。



[章樑3]“沈书”指出,只需实质性一致即可。例子为《合同法》第30条和《合伙企业法》第18条。(P911)


[章樑4]同意、撤销、承认、债务免除、抵消、合同的解除、无主物的先占、所有权和限定物权的抛弃、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继承权的放弃、遗嘱、授予代理权、授予处分权、选择权等。


[章樑5]与多方意思表示的区别在于多数决,程序性。


[章樑6]《合同法》第11条



[章樑7]推定、沉默

有观点认为公证、录音录像、登记、行政批准和审批属于其他形式。

个人认为都是错误的。录音录像是口头形式的载体,公证、登记、行政批注和审批则是生效条件而非行为形式。


[章樑8]遗嘱、要式合同、收养行为、强制保险、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等。


[章樑9]诸如众多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不完全的罗列可见公众号合同法漫谈文章。(广告哈)

有观点认为,登记、约定公证、见证成立的也是特定形式,个人认为其本质是书面形式,登记、公证、见证只是所附的成立条件。

“沈书”也认为,公证为特殊书面形式。(P298)

“杜书”认为,该句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兜底条款。(P521)

个人认为,这个理解是错误的。“特定形式”并非某种新的形式,而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该句并非兜底,而是表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的适用可以通过法定和约定加以限制。


[章樑9]总则第145条、第168条、《继承法》第2条、《合同法》第51条;需批准、登记生效的行为(权利公示方式的登记例外);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行为(遗嘱)


[章樑10]比如约定经公证、见证、备案生效。


[章樑11]《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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