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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利用公用通烟通道造成相邻业主中毒应担责——杨X艳诉天津市挚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X寅健康权纠纷案...

【中  码】物权法学·相邻权·相邻损害责任 (t06041)

【关 词】民事 人格权 健康权 相邻关系 业主 中毒 担责

【学科课程】物权法学

【知 点】相邻关系 相邻权

【教学目标】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明确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裁判机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效力】被《人民法院报》20160804日刊载

 

【案例信息】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65

判决日期20151117

审理法官 王路 周妍 姜纪超

    X(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X(原审原告);天津市挚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上诉人代理人 王顒斐(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人 卢鸿飞(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在其所有的不动产上进行搭建,对相邻方的通烟通道造成影响,致使相邻方中毒,此种情况下,搭建的一方是否可以以其不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在请求不予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一次性赔偿原告X医疗费损失1414.3元,驳回原告X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挚合物业公司的检查行为发现的情况不足以认定本人的搭建行为产生的一氧化碳导致被上诉人X的中毒,因为一氧化碳的密度比空气大,就算到达楼上依旧不至于使被上诉人X,被上诉人的指控前后矛盾,没有科学依据。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烟道受阻,烟会向上流动,受害的是本人。挚合物业公司人员在上诉人X居住的1601号的烟道发现一个板子,疏通后被上诉人就没再发生中毒情况。

被上诉人挚合物业公司辩称,一审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与受害人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受害人家中的厨房出现异味,受因此出现呕吐、眩晕等不适状况,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检查,受害人可能是一氧化碳中毒。受害人将发现的情况向物业单位反映,物业单位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是因为行为人在主排烟道内加装管道是造成主烟道排烟不畅,在疏通后,异味消失。物业单位通知行为人限期拆除该加装的管道,行为人认为其物过错。行为人在对建筑物进行家装管道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与其存在相邻关系的业主受害,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为人在实施安装设备的过程中利用到了公用通烟通道,市相邻业主居住的房屋遭受损害,行为人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依旧需要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理评析】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综上,在同一建筑物上的具有相邻关系的业主之间,因为一业主的安装设备的活动导致另一业主遭到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不论该安装设备的业主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向另一业主进行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为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建筑物上具有上下楼相邻关系,受害人因厨房有异味导致身体不适,住院治疗。经物业单位检查发现,受害人厨房异味源于楼下的行为人在其居住的建筑物上的主排烟道内加装管道是造成主烟道排烟不畅,导致受害人一氧化碳中毒,物业单位向行为人发出通知,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行为人认为其搭建行为未违反规定,因此不存在过错,受害人的中毒不应是其搭建行为导致,因此未予拆除。行为人的搭建行为导致受害人的深意健康受到损害,物业单位在收到受害人说明的情况后,及时履行了检查义务,并在检查后,对行为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作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在安装设备时,已经危及了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行为人安装的行为因使用公用主通烟通道利用到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未能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即使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仍应当承担损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相邻关系主要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2.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3.不动产相邻权的种类有哪些。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

委托代理人王顒斐,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挚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4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鸿飞,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和平区宜昌道万荣公寓1501号房屋业主,被告X系该公寓1601号房屋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天津市挚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挚合物业公司)受天津市万荣公寓业主大会委托对万荣公寓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合同主要内容约定: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负有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有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负有加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的义务。负有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被告挚合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万荣公寓小区各户业主冬季供暖设施为每户独立的煤气燃气锅炉独立循环系统,该设施安装在每户厨房内,厨房烟道分主烟道和副烟道,主烟道系各户相通直至楼顶排出,副烟道为每户独立,楼层间各有隔板相隔。20152月初,原告居住的万荣公寓1501号厨房内出现异味,并伴有头晕、头痛、四肢无力等身体不适的症状,原告因此采用医保就诊方式就医,进行了高压氧舱输氧治疗,经检查诊断怀疑一氧化碳中毒。为此支付医疗费2995.3元,其中个人支付部分为1414.3元,余款为医保单位支付。原告为此向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反映了上述情况,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入户检查。在原告家中出现异味前,万荣公寓1401号业主李金洁家中厨房亦曾出现过异味,其本人及家属并出现心悸、头晕、耳鸣等症状,并为此就诊治疗,但未查出原因,至2014年冬季供暖时,厨房内异味情况加重,该业主为此向煤气公司反映过此问题,煤气公司派员检查后,未发现煤气泄漏。同时,于20151月底、2月初,该业主也向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反映了此问题,为此,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入户进行检查,维修人员怀疑是烟道不通造成,直到2015212日,1201号业主发现1201室有浓烈的煤气味向被告挚合物业公司报修时,被告挚合物业公司采取了疏通主烟道并将副烟道每户每层间的隔板打通的方式后,异味消除。在被告挚合物业公司打通副烟道隔板及疏通主烟道过程中,发现被告X所有的1601号房屋主烟道内有横向贯通的煤气管及水管各一根,该管上担有几块废旧建筑板材。2015331日,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向被告X送达内容为“在2015年春节前,位于您楼下1401室和1501室的业主分别向物业公司反映屋内有异味,同时身体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经物业公司及时排查及疏通小区01室主排烟道,此现象现已缓解。之后物业公司再次深入对共用烟道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您室内厨房主排烟道有加装管道的现象,此管道横穿主排烟道有造成烟道排烟不畅的安全隐患。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限您处在2015410日前将横穿在主排烟道中的管道拆除并将主烟道恢复原状,消除烟道排烟不畅的安全隐患。如果到期未能将主烟道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承担”的整改通知书,在万荣公寓1601室业主签收处杨正选签名,并签署签收时间为2015331日。被告X收到该通知后,至今未拆除横穿在主烟道内的管道。另查,万荣公寓小区入住时间已长达十余年,被告X20134-6月间雇用专业公司对1601号房屋进行装修,将煤气燃气锅炉移位后的煤气管及水管各一根横穿通过厨房主排烟道,2013107日过户领取居民燃气用户使用证。

原告现起诉要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3495.3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99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当事人争议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X间的相邻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挚合物业公司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首先,关于原告与被告X间的相邻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表明,被告X所有并使用的燃气锅炉连接设施即使是雇用专业公司安装并享有燃气使用证,如果对相邻方造成损害,依法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为前提。众所周知,烟道的功能是排烟,保障烟道的通畅是实现排烟功能的基本要求,根据万荣公寓小区供暖设施的类型,原告与被告X间共用的烟道排烟功能重在排放燃气锅炉燃烧后的废气,生活经验和科学知识告诉我们,燃气燃烧不充分的废气成分主要是一氧化碳,而一氧化碳对人体有害,其症状反应主要是造成人的头晕、恶心、呕吐等。原、被告间的争议关键在于被告X在共用排烟道内连接的横穿烟道的两根管路是否与造成原告的身体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客观上,结合烟道的横断面积及被告X在共用烟道内横穿的两根管路的口径分析,两根管路不会直接造成烟道的完全堵塞,只会造成烟道部分功能不能充分体现,但被告X忽略了当烟道内有脱落物时,横穿管路会起到阻隔作用,因而会引起堵塞情形发生的环节,在被告挚合物业公司进行主副烟道疏通后,异味消除,现被告X未提交证据以否定原告提交证据证明的横穿烟道内的两根管路上阻隔的几块废旧建筑板材为其连接燃气锅炉的两根管造成事实的成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挚合物业公司未尽到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根据物业合同约定,被告挚合物业公司提供的内容是对小区物业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定期检查,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在接到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报修后,采取了相应措施,并依合同约定,给被告X送达整改通知书的行为表明,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挚合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因原告采取的是医保就医方式,其关于医保单位担负的部分金额,被告亦应承担的主张,其权利主体不适格,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请求,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的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一次性赔偿原告X医疗费损失1414.3元;二、驳回原告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X的全部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弄错了上诉人的性别;挚合物业公司多次检查均表示不存在烟道堵塞的现象,但原审判决却认定1601号房屋主烟道内有横向贯通的煤气管及水管各一根,且该管上担有几块废旧建筑板材。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载明挚合物业公司是对副烟道搁板进行铺拆、疏通后,异味得以解决,但在论理部分却认为是对主副烟道疏通后,异味消除,前后矛盾;原审判决因果关系的得出没有科学依据,虽然一氧化碳会造成人的头晕、恶心、呕吐等,与被上诉人X所称症状相似,但一氧化碳密度小于空气,若烟道内存在一氧化碳,也会是住在楼上的上诉人先中毒,故被上诉人X身体不适的原因不能确定为一氧化碳中毒,与上诉人无关。

被上诉人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生活常识的人应该知晓烟往上走,如烟道受阻,受害的是被上诉人所居住的1501号业主。挚合物业公司人员在上诉人居住的1601号的烟道发现一个板子,疏通后被上诉人就没再发生中毒情况。

被上诉人天津市挚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案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X主张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错认其性别,但原审法院已经以补正裁定的形式对此笔误予以纠正,故本院对此不予置议。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1601号房屋主烟道内有横向贯通的煤气管及水管、且该管上担有几块废旧建筑板材与事实不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挚合物业公司曾疏通主副烟道解决异味问题亦与事实不符。但上述事实系被上诉人X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并提供有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在其厨房主排烟道加装管道造成烟道堵塞的事实,且被上诉人挚合物业公司已向上诉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将横穿在主排烟道中的管道拆除并将主烟道恢复原状,上诉人业已签收。上诉人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认定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上诉人虽认为若烟道内存在一氧化碳,也应该是住在楼上的上诉人先中毒,被上诉人X身体不适的原因并不能确定为一氧化碳中毒,但X的诊断证明与燃气公司对异味的检验结果可以相互印证,证明X身体不适系一氧化碳中毒引起,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与被上诉人X身体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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