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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任解职登记你要知道的这些事

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行政审批的简政放权,现行基层海事处(办事处)政务大厅业务量最大的应是船员任解职登记

船员任解职登记的这些事,基层海事处(办事处)执法人员要掌握,而船员及行政相对人也是要知晓的。

Q
&
A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你要知道的事有哪些呢?

一、船员任解职登记包括哪些呢?

船员任解职登记分为正常任解职登记和非正常任解职登记。


何为正常任解职登记?非正常任解职登记又是什么呢?

 

1、正常任解职登记系指下列两种情况:

(1)进出本局辖区、且在港期间发生船员任解职的,由船方或当事船员提出的船员任解职登记;

(2)港内作业船舶办理船员任解职。

2、非正常任解职登记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1)在任解职检查中,发现船员任解职信息存在异常,需要重新办理的;

(2)在本港解职,但未及时办理解职登记手续的;

(3)船舶处于长期锚泊、停航或司法扣押期间时,船方办理船员任解职登记。

二、如何划分船员任解职权限与分工

正常任解职由船舶停靠地的所在基层执法单位实施,本埠地区非正常解职由船员管理处实施,比如,连云港海事局下属灌河海事处、赣榆海事处负责各自辖区的非正常解职的办理;而盐城海事局的任解职的权限由盐城海事局根据辖区的实际自行制定。

三、正常任解职手续登记分类

正常任解职手续登记分为:船方办理和个人办理。

船方办理

应携带下船和新上船任职船员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公司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司调令、派遣协议、船上离职证明等船员任、解职证明材料)和填妥的《正常任解职备案登记表》在指定窗口进行办理。指定窗口包括局属各基层单位设立的海事政务受理窗口。

个人办理

需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公司调令或船方出具的同意其离职证明,并提交《船员服务簿》复印件,校核原件。

特别强调

港内作业船舶办理船员任解职,仅接受船方办理,且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船员调令复印件,校核原件。

四、任解职必须核查

办理人员应对船方提供的材料、船舶靠泊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应在船舶动态2.0系统内船员现场监管模块给予办理船员任解职手续。

受理人员在办理船员任职登记时,如发现:同一高级船员职务存在两人及以上任职的

应向申请人了解出现这种情况原由,有合理解释的,给予办理并做好情况核实记录。没有合理解释、但船方坚持办理的,给予办理并通知现场进一步核实实际任职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办理解职手续后造成船舶缺员的情况

办理解职后应对船舶配员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和跟踪,并将情况记入值班日志。

五、非刷卡任解职采取二级核查制度

船方办理任解职时

面对未能提供任、解职船员二代身份证件的情况。办理人员应要求任、解职船员到办理窗口进行核查,并在《正常任解职备案登记表》内签署“本人已到现场办理”,并征得部门授权人员签字同意方可办理。

办理人员在办理完正常船员任解职手续后,应在《正常任解职备案登记表》签名,并同相应证明材料编号留存。

办理非正常任解职登记时

船方或船员应提供填妥的《船员任/解职信息补录工作单》,分别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对于在任解职检查中,发现船员任解职信息存在异常,需要重新办理的,检查人员应要求船方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对所涉及船员的任解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经船长签字确认和加盖船章。

对于任解职信息异常船员,需办理任职登记的,应到船员管理处办理。

船员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后,应充分利用船舶动态2.0系统、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内的船舶、船员动态资源,对船员任职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应任职情况,提交船员管理处确认人确认。


船员管理处确认人对船员任职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在船员管理系统内进行确认。

对于任解职信息异常船员,需办理解职登记的情况。

办理人员在办理解职补录时,需在船舶动态2.0系统内相应操作界面选择“非正常解职”,并选择实际的解职时间、录入非正常解职原因。

六、如何应对在本港解职,但未及时办理解职登记手续的情况

对于在本港解职,但未及时办理解职登记手续的,应提供解职船员《船员服务簿》复印件,船上任职证明材料,并填写《船员任/解职信息补录工作单》,到船员管理处办理。

 

同前一个处理办法类似,船员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对船员任职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提交船员管理处确认人确认。核实不通过的,不予以办理,并退回材料。


船员管理处确认人对船员任职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由船员管理处工作人员在船舶动态2.0系统内进行相应非正常解职操作。

七、船舶处于长期锚泊、停航状态或司法扣押期间时如何办理任解职

对于船舶处于长期锚泊、停航状态或司法扣押期间时,船方在办理任解职手续前,应确保在船船员数量满足停航船舶的最低值守要求,并得到本局其他执法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到船员管理处进行船员任解职手续的办理。

办理人员在办理完非正常任解职手续后,应填写《非正常船员任解职手续办理台账》,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

基层海事处(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工作还应做好记录,这些记录应当包括:正常任解职备案登记表,船员任/解职信息补录工作单,非正常船员任解职手续办理登记台账。

来源:连云港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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