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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龙渊《道德经讲义》——朴素章第十九

朴素章第十九

恭闻修饰美观者谓之文。敛华就实者谓之质。文与质本不可偏胜。上好文。下必至以文胜其质。上好质。下必至以质胜其文。质胜文。敛华就实者。其害犹小。文胜质。以虚文粉饰。误天下之无知者。其害则大。文中所讲。正是此义。

此章经旨。是教诫天下后世。敛华就实。轻文重质之义。

绝圣弃智。民利百倍。

睿通渊微曰圣。知周万物曰智。圣与智。任天下者必不可少矣。既不可少。岂可绝之弃之乎。设使圣智可绝。道亦不能行于天下。德亦不能被于古今。经中言绝圣弃智者。意欲天下后世。以圣智自修。不以圣智施之于民。不以圣智用之于国。在上者无为。在下者无事。无为而民自富。无事而国自安。细详圣人在上。原为行道于天下。非欲沽圣智之名也。所以夫子不以圣自居。尧之稽众舍己。舜之与人为善。禹之闻善则拜。皆是绝圣弃智之妙处。但圣人之心。常在寂然不动之中。故绝其圣智之用。不立圣智之名。不自知其圣。圣之名故久。不自有其智。智之用故大。所以圣人在位。上下无为。上下无事。民无不足。国无不利者此也。故曰绝圣弃智。民利百倍。

绝仁弃义。民复孝慈。

爱养为仁。断制为义。善事父母曰孝。利泽及物曰慈。仁与义。无一事不全该。无一物不达用。经言绝之弃之者何也。绝者。绝其私恩小惠之仁。弃者。弃其赏罚不正之义。譬如私恩用之于家。或偏爱其妻子。不顾父母者。或恩及外人。不顾妻子者。亲疏倒置。家必不和。又如赏之不称其善。不可谓仁。罚之不如其恶。不可谓义。若施于国。好恶必偏。憎爱失宜。远迩多猜。国必不治。是故圣君在上。绝仁之名。而不必显其仁。弃义之名。而不必显其义。天下百姓亦知全乎孝慈之实行。不必显其孝慈。孝者不自知其孝。慈者不自知其慈。相忘于孝慈之中。终身而不已者也。故曰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盖是此义。

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以权变治民者曰巧。以货财足民者曰利。权变之巧。非大巧也。大巧天下不可见。百姓不可知。货财之利。非大利也。大利可以利天下。可以利古今。经言绝巧弃利者。正谓绝其权变之巧。弃其货财之利。盖因权变之巧。易于生贼。货财之利。易于生盗。不如绝之弃之。细想修行分上。加不得半个巧字。用不得半个利字。巧与利。虽然人人喜爱。实乃辱身之祸端。害性之毒种。盗贼不但穿窬劫掠。凡有不义。便是盗。凡有害理。便是贼。若果意中之巧利能去。心中之盗贼自然不生。故曰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此三者。以为文不足。

三者即是上文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详此三者。皆是文不足之事。文既不足。则质必有余。淳古之风必兴。朴素之俗必存。以此持家治国平天下。自然民利百倍。父慈子孝。盗贼无有。此文不足之明验。故曰此三者。以为文不足。盖是此义。

故令有所属。

有所教诫者谓之令。属。托也。信任也。教诫之令言。乃是治世之枢纽。教民之准则。故属托之。欲其信任服行而不疑也。故曰故令有所属。

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素朴二字。正是总结此章之意。见素者。非眼见之见。乃是心目内观之见也。内观者妙见无穷。虚静光明。能见天地之原始。能知本来之面目。抱朴者上古尚质不尚文。虽然文不足。其返朴还淳之意。时见于内存外用际。得性分中真诚之实理。少私寡欲者。如内而身心。外而事物。随缘循理。归于性命。克去己私。不生自有自利之意。遇境忘境。不着恋慕沉溺之情。敛华就实之意。全在于此。以此修之于身。身无不修。齐之于家。家无不齐。治之于国。国无不治。平之于天下。天下无不平。修道者。果能领会。即当少私而绝其巧。寡欲而弃其利。自然弃盗贼之为。行孝慈之实。仁义可以内含。圣智可以不显也。清净真一。无欲无为。又何性命之不可全。道德之不可致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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