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5日生效施行的CCAR-21-R3版新增第21.24条,规定了初级类航空器的定义和颁发初级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要求。针对初级类航空器中的甚轻型飞机、超轻型飞机、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有关的适航标准可参考咨询通告AC-21-05《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甚轻型飞机》、AC-21-06《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和AC-21-07《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
另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对初级类航空器的运行限制明确了该类航空器不允许进行空中游览,而我国民航局适航司认为,对从事商业性空中游览的航空器不能降低要求,应参考并沿用FAA的规定,即不允许空中游览(正式的规章条款可见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7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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