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
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
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
农民工;不仅包括中国籍职工,也包括外国籍职工。
《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