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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四轮融资 轻松筹夹缝求生的秘密?

尽管负面缠身,屡遭质疑,轻松筹还是得到了市场资本和政府部门的认可。今年6月份,轻松筹得到了由腾讯、IDG、德同资本、以及同道资本共同投资的B+轮融资,估值3.5亿美元,成为2016年最受资本青睐的众筹平台。为什么一个备受媒体质疑的平台仍然能有存活的空间,并且还比其他的平台活的更好?

偏离情怀和梦想的“高大全式”众筹局限性渐显

相比初期众筹,当前的众筹可谓饱受诟病。在电商平台的搅局下,众筹更像是团购和预售,很多人说现在的众筹已经不是当初的众筹,变得庸俗、浑浊且充满了铜臭味,跟团购预售没有什么区别。

这不是无端污蔑。

试着打开淘宝众筹、京东众筹,或者苏宁众筹任何一家平台,琳琅满目、以及被描述的天花乱坠的智能硬件产品,影视周边产品,我不认为这就是情怀满满的众筹平台,这就是一个供企业展示自己产品的首发平台。只是与传统电商不同的是,这里的产品发货期限有时间限制,关于产品详情的底部只是多了一句“我为什么众筹”的不痛不痒的描述。

至于电商众筹平台将其标榜为“发挥生态优势,扶持创业创新”,这无非是噱头罢了!

真正的众筹是什么?百度百科给出的定义是“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但是从京东、淘宝、苏宁三大众筹平台来看,我没有发现门槛低,也很少见到几个真正由个人发起的项目,关于产品的创意描述更像是产品说明书,没有多少触动人心的地方,即便展示图片如何炫酷,说的如何冠冕堂皇,但,它真的没有打动我!

如果说“存在即合理”,电商化众筹的出现是参与主体和当前浓厚的双创环境相互促进的结果,但真正的众筹潜力还没能得到完全释放。电商平台仅仅依靠自己的财大气粗抓住了创业企业和生态搭建这一个点,这个点还没有形成社会性互动,没有建立足够强大的用户粘性,而这也给更多的众筹平台打开另一种局面提供了机会。

回归初心 方得始终——中小型众筹平台的突围之道

点名时间被公认为国内众筹发起的起点,孵化过很多可圈可点的项目。尽管一开始众筹市场还没有被完全打开,但却率先成为电影《大鱼海棠》、《十万个冷笑话》、《滚蛋吧肿瘤君》等优秀电影最初的孵化基地。但随着大资本众筹平台“众筹网”,以及各大电商平台的强势介入,创始人张佑认为众筹市场被玩坏了,小平台在资源、渠道上都无法与大平台抗衡,于是谋求转型,在14、15和16三年的时间里经历了转身-回归-停滞-收购四个阶段,在近期被91金融收购之后,似乎发展的也是不温不火。

很长一段时间,点名时间被看做是中小众筹平台的代表,但这个代表几度大起大落,加上大型综合性众筹平台的来势汹汹(数据显示,京东、淘宝、苏宁众筹平台共占据了90%的众筹市场),国内中小众筹平台一度不被看好,鲜有新的代表出现。

轻松筹是一匹黑马,今年6月份宣布完成了由腾讯、IDG等共同参与的2000万美元B+轮融资,估值3.5亿美元。此前共完成了三轮融资,分别是2014年4月获得的IDG数百万美元A轮融资、2015年4月15日唯品会创始股东兼董事吴彬A+轮投资,以及同年德同资本等的B轮投资。

为什么轻松筹能得到资本的青睐?这里面有一部分原因跟其联合创始人,即现在的CEO杨胤资本背景有些关系,据了解,杨胤曾长期供职于IDG资本,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但是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其业务模式的特立独行,以及两年多时间里近亿的注册用户。

一方面,社交众筹的定位抓住了众筹SNS的内在属性,以及社会性和契约型的两个内在特征。轻松筹可以在朋友圈发起项目,解决了底层信用问题,增强了项目可信度,而社交圈的快速传播也为轻松筹拓展商业众筹,冲出社交圈建立了用户基础。

另一方面,轻松筹提供的众筹服务尽管有一些2B的业务,即为一些企业产品提供服务,但主打的还是个体项目,即由个人发起的众筹项目。比如,在尝鲜预售板块中,涉及到农产品众筹的尝鲜预售多数由个体农户自发发起,很多在校学生也会选择通过轻松筹为自己的一次旅行、一个手工艺作品进行众筹,轻松筹帮很多需要个人实现了自己的小小梦想。

不过,这种社交型众筹平台模式也问题缠身。由于轻松筹以APP为依托,众筹项目在社交媒体上的转载扩散性很强,尤其是公益众筹项目备受质疑。

公益众筹让轻松筹不轻松

根据《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不过,慈善法同时也为求助者开了“一扇窗”:个人虽然不能公开募捐,但是可以公开求助。按照上述解释,个人用户并不能在轻松筹平台以众筹的形式进行募捐,但是却可以以个人求助者的形式在朋友圈发布传播。

轻松筹平台则认为,轻松筹平台仅作为信息服务方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不对求助项目进行任何推荐与传播,求助信息在“轻松筹”平台发布后,多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博等社交方式进行传播,整个项目的发起即救助流程不属于我国新慈善法规制的募捐范畴。

说白了,轻松筹提供的仅仅是平台,求助者发布信息在朋友圈扩散传播是个人公开求助行为,不属于个人公开募捐,所以也就不属于《新慈善法》的管理范畴。

不过,笔者认为,如果求助者仅仅是在轻松筹发布个人信息,然后在社交媒体转载,那么这尚且可以被归类为公开求助;如果求助者发布个人信息,轻松筹为求助者开辟了募捐支付功能,那么就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走在灰色地带的玩法,钻监管的空子,严重的可能导致个人非法集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此外,众筹平台对用户的真实信息是否有核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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