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知法治中的六大关系
——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心得之三
一、法治与人民
法治以人民为主体和力量的源泉,保证法律面前官民人人平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决定》指出,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二、法治与领导
法治大于领导,监督并制约领导在阳光下运行。宪法确定了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和保证。法治与领导,是相互依存的、一致的,目的是实现法治与领导的统一。党组织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党章党规党纪、行政法规领导法治建设与实施,保证一切领导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公正公平公开运行,保证人民主体定位和在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保证一切领导和行政活动服务服从法治。
三、法治与深改
法治与深改均要全面推进。法治与深改,是相互支持的、协调运行的,目的是实现法治与深改均有法制(法律法规)保障与全面推进依法改革的统一。也就是说,通过法治推进深化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促进法治。法治与深改旨在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现。
四、法治与智治
法治是依靠法律法规实施治理。智治是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程序立法,解决“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拿出符合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的法律法规。智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保障,法治是对智治的实施和兑现。
五、法治与德治
法治规范道德,德治规正法治,两者相辅相成。一切治理,德治是根,法治为本。中华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佳德、个人品德构成德治的资本,形成法治的根基和支撑。法治与德治相互支撑、共同作用、相得益彰。
六、法治与政治
法治服务政治,政治保证法治。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目的是一切官员全心全意、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人民拥护支持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治党,为民务实清廉执政,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官民,依法解决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切矛盾、挑战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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