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旧里房屋有记载独用阳台、灶间、天井、晒台、阁楼的处理办法1、租用公房凭证记载、计租、独用的阳台、晒台、天井,不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面积(或房管部门摘录)减半(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给予补贴。2、租用公房凭证记载、计租、独用、实际用于居住的灶间(厨房)、楼梯间、走道,不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面积(或房管部门摘录,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给予补贴。3、租用公房凭证记载、计租、独用的阁楼,原则按记载高度确定居住面积;记载为平均高度的,按平均高度确定阁楼高度进而确定居住面积;记载高度为跨区间、最高高度超过1.7米的,按记载阁楼面积×2/3确定居住面积。(1)以一轮征询为时间界限,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事务所、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在二轮征询前丈量完毕,并报管理部门(因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拒绝丈量,致二轮征询前未能丈量完毕的,视为放弃);(3)丈量结果进行公示后认定,并输入电脑系统锁定。①有房地产权证等资料记载的全幢私房,其搭建按实际丈量面积×评估均价×50%给予补贴;高度超过8米、楼层超过3层、房屋占地超过用地范围的搭建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偿。②有房地产权证等资料记载的非全幢私房,其搭建小于本体基础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实际丈量面积×评估均价×50%给予补贴;超过本体基础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偿。③无房地产权证等资料记载的私房,其建筑面积根据《黄浦区董家渡12号地块及董家渡14号地块(一期)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予以认定,但须遵循房屋高度不得超过8米、楼层不得超过3层,房屋占地不得超过用地范围。私房搭建高度超过8米、楼层超过3层、房屋占地超过用地范围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偿。租用公房凭证记载产权属私的搭建或未记载的阁楼以及在天井、晒台、阳台、走道等部位自行搭建的:有租赁凭证记载面积的按记载面积(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50%给予补贴;无记载面积的按实际丈量面积(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50%给予补贴。其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丈量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丈量结果计算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丈量结果的一半计算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予计算面积。公房搭建超过本体基础建筑面积的部分参照私房给予材料补偿。说明:公房、私房搭建按上述处理办法核算后不足征收补偿方案中无搭建补贴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超出10万元的按实结算,但不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中无搭建补贴。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居住房屋,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实际处于经营状态”:②年限:将居住房屋改变用途实际用于经营活动2年以上;③业态:必须系实物经营业态(不含棋牌室、堆物仓储、网上商店、对外出租经营等);经营性损失补贴:按所处地块非居住评估均价×建筑面积4平方米补贴。经营性损失补贴:按所处地块非居住评估均价×建筑面积6平方米补贴。注:装修补贴、经营性损失补贴与补偿协议分离,完成签约搬迁方能享受,并通过电脑系统对外公示。本处理办法作为本地块推进过程中鼓励签约搬迁的优惠措施,均应在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方可享受,逾期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