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姐有话说:
前半部分来自找法网,后半部分来自新三板登记存管服务小帮手(已获转载授权);
之前有朋友后台问股东名册查询的问题,故发此文,希望能帮到大家;
如果大家有什么想看的,欢迎文章下面留言哦~~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1)可以使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了解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以及股权分布情况,方便公司的运营。
(2)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票股东身份的根据,也是记名股票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
记名股票的股东按照其股票的记载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记名股票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一致为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
例如,记名股票的股东依法对其股份进行了转让,但没有及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这时该股票的合法受让人就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股东名册是公司向记名股票股东履行各项义务的依据。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股东办理派息分红和各项通知事宜,如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等。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
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
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中国公司法同样应予承认。
须注意的是,所谓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仅指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
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取得了股权,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股权的存在。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
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
公司对股东或者质权者的通知或者催告,发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
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来源:找法网)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
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
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
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
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
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
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
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
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
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74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131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24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
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28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29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今天的主题是跟大家白活一下中国结算BPM定期股东名册推送时间的事情。
本来,最近事务繁多,我不想今天说的(此时此刻,苦逼的金融民工还没吃晚饭呢,六枚江南大包已经在旁边候我多时了),奈何,小盒就是如此兢兢业业的好同志!
事情是这样的——
今天小盒君在三板登记董秘群里看到几位挂牌公司的董秘朋友问这个月底的股东名册什么时候可以查到,当时的画面(经处理)是酱紫滴:
小徐:各位今天有上去中登查股东名册吗?我刚上去查怎么还没有今天的数据呀
小黄:@830***小徐 要8号才能查 9月的
小宋:没这么块的吧(小盒注:这里有个错别字。。啊,不过我不是处女座的。。)
小徐:不是今天最后一天吗
小徐:系统不是今天会下发的吗?
小盒:月中、月末的定期名册都是月中、月末日期的5个工作日内下发,一般是次日
小徐:哦,那今天是不是不发了?要八号才有?
小盒:当天的名册要清算交收后才会生成,系统下发则要次一工作日,所以当天的名册不可能当天查到,当月的名册当月也不可能查到。
小徐:谢谢老师。
小盒:也请其他董秘、证代朋友注意这一容易先入为主的常识性问题~后续有时间我们会整理一下这类容易误解的问题,在公众号发出来
小熊:@群管理员--立文。张 今天的名册,明天能否查到(因明天是假期)
小盒:这里的语境都以工作日来计哈,尤其是涉及系统处理的。
小熊:哦,因领导要求明天给他发名册,需要解释原因。
小徐:我也一直认为是最后一天当天就可以查呢。
小徐:领导要求看。
另一个小黄:同上??。
小盒:看不了属于非可控因素,可以把聊天记录发给领导解释。
下面是规则解释环节
中国结算2014年5月20日发布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版)第五条规定:
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除外)提供以下持有人名册服务:
(一)每月定期提供两次持有人名册服务:
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截止上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按证券总规模(其中普通股与优先股分别计算股本,下同)统计的前100名持有人名册,按流通证券规模统计的前50名持有人名册;
每月15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截止本月15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应为该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按证券总规模统计的前100名持有人名册,按流通证券规模统计的前50名持有人名册。
上面这段话可谓字字句句都很关键,小盒来解读一下:
这里强调的是名册的提供时点以及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区别。
中国结算是在月中、月末的股权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时点的股东名册。
而非月中、月末的股权登记日的当天就会提供,也不是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自然日提供,而是股权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当然,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是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就可以在BPM下载查看了)。
这里强调的是发送对象,是发送给证券发行人,对于新三板来说,证券发行人就是挂牌公司,对于主办、中小板、创业板来说,证券发行人就是上市公司。
这里说的是发送频率,每个月2次。
这里强调的是提供名册的类型,第一种是按照证券总规模排名,选取前100名的股东持股信息;
第二种是提供按流通证券规模排名,选取前50名股东信息。
目前,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来说,统一提供按证券总规模统计的全体名册。
“证券总规模”,听起来好高大上,好专业,其实对于目前只有股票这一种证券的新三板来说,就是指股数啦。
这里强调的是对所提供名册中证券的范畴界定。名册将普通股和优先股做了区分。
近期,全国股转系统推出了优先股这一融资工具。可以预计,今后的股东名册将会相应作出调整。
这里为什么老是“持有人名册”,这样说起来多拗口啊,为什么不直接说“股东名册”呢?
这是因为证券有很多种,债券、股票、基金……
而这三类只是最基础的几种证券,且每种证券又可以分为好多子类,相应的,持有这些证券的主体,也就不都是“股东”了。
股东一般只对应股票嘛。
注:《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版)对发行人非常重要,请董秘/证代务必了解哦~该文件可以在中国结算网站找到。
具体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登记与存管。
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140520134752652.pdf
董秘/证代:领导,您今天要看咱家这个月底的股东名册,臣妾做不到啊!老板,您今天要看您家这个月底的股东名册,我也是出不了的哦!
领导:好吧,那我明天再看吧!
董秘/证代:领导,您明天、后天、一直到10月7号要看咱家9月底的股东名册,臣妾还是做不到啊
领导: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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