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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民事诉讼实行调审分离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
当前,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主要有如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基础是以牺牲权利人利益的方式来保障社会的稳定,与权利本位的价值观相抵触,与判决相比这种解决方式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明显不够,应当废除法院调解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应在现有的框架内进行,不认为把调解从审判中分离出去,而是通过完善一些制度来保障“自愿”、“合法”原则的落实,进一步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法官的调解行为加以必要约束,防范和抑制强制性调解。第三种观点认为,调解与判决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程序,调审合一的弊端使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成为一种“调解型”模式,如不将这种模式进行结构性变革,始终无法解决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应当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将诉讼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前置程序,调解不成的转入审判程序,进入审判程序后不能再行调解;还有一种观点在赞同调审分离的基础上,提出应弱化调解的地位,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和解制度,以诉讼和解制度取代法院调解制度,从制度上切断和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联,并设计出比较具体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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