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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0506

摘要:

1.赔偿对象:

①未成年、精神病+轻时特告死:赔后不赔前(起诉后被判刑且实际执行的期间

②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改判无罪的:赔前不赔后(判决执行生效前被羁押期间

2.日平均工资:职工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每月21.75天,每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关于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6年5月6日

司法赔偿前置程序:应当先要求赔偿的法院依法确认。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17条【新法19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4条(未成年)、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精神病)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轻时特告死)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赔后不赔前)

二、依照赔偿法第31条【新法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15条【新法17条】第(4)项、第(5)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16条【新法18条】第(1)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司法赔偿的前置条件)。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26条【新法33】、第27条【新法34】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19条【新法21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赔偿法第26条【新法33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民诉上诉。复议期间的新标准,维持不适用;改变可以适用)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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