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历年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历年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编者按

随着最高法公布了2020年新版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在近几年间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更,国家也在不断提升人权保护力度。

典型案例:孙夕庆申请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家因经济纠纷被羁押,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引发了一些企业家对于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孙夕庆为高级科研人才,在家乡创办科技企业,因涉及经济犯罪被羁押、判刑,后经司法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依法纠错,主动对给民营企业家造成的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并在相关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其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明确态度;对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应当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在司法的全过程,始终注重实施和传递党和政府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明确信号。

裁判结果:高新法院经审查认为,孙夕庆因被该院一审错判有罪,后在该院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嗣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孙夕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向孙夕庆支付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孙夕庆因长期被羁押,精神受到损害,且因其被判决有罪,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其精神受到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院据此决定向孙夕庆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03455.38元;为孙夕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1000元。该赔偿决定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家因经济纠纷被羁押,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引发了一些企业家对于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孙夕庆为高级科研人才,在家乡创办科技企业,因涉及经济犯罪被羁押、判刑,后经司法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依法纠错,主动对给民营企业家造成的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并在相关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其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明确态度;对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应当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在司法的全过程,始终注重实施和传递党和政府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明确信号。

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徐万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侦查机关追缴扣押的涉案财产及违法所得,依法返还投资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3年7月19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认定有关资产属于非法集资款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资产,裁定将认定的资产依法追缴,并交付给沈阳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返还投资者。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和平公安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除查封、冻结(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中依法追缴的财产外,还查封了前述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以外的4套房产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3份保险合同。其中的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查封令冻结了保单权益及孳息。徐万斗刑满释放后,向和平公安分局申请刑事赔偿。

裁判结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徐万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所判处的刑罚及依法追缴财产已执行完毕。徐万斗要求返还的4套房产及3份保险合同均不在刑事生效刑事裁决范围内。且和平公安分局不能证明该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财产。据此,侦查机关在生效裁决确定范围以外继续查封、扣押的房产及保险合同,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应依法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因案涉的一份保险合同现已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冻结,故对该合同相关事宜,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遂决定由和平公安分局对不在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内的4套房产以及两份保险合同予以解除查封、冻结。

典型意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且对涉案财物已作出明确认定之后,公权力机关应对涉案财物及时作出相应处置。如对生效刑事裁判未予认定的涉案财物继续查封、冻结,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冻结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产权,依法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合法产权,一方面也对于公权力机关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魏振国原系泸州市无线电监测站服务部(以下简称无线电服务部)经理,该服务部于2002年8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即天新公司,魏振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无线电服务部自1993年起建立账外账(即小金库)资金,1998年起小金库的收入由魏振国掌管使用。2006年4月,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纪检部门移送的魏振国涉嫌犯罪线索后,交由该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根据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6)江阳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魏振国于2004年11月擅自将其保管的本单位资金2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魏振国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魏振国不服,提出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纪检部门移送的魏振国涉嫌犯罪线索后,于2006年7月14日收取了魏振国退交的20万元赃款,另于同年4月29日、6月21日、7月3日向天新公司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分别扣押天新公司资金121.20万元、15万元、25万元。

2006年7月18日、19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将上述扣押款项分161.20万元、20万元两笔交至四川省泸州市财政局,该局《四川省行政罚没收据》处罚摘要注明为“罚没款”。

嗣后,天新公司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天新公司资金181.20万元,可分为魏振国退交的20万元赃款和扣押天新公司的资金161.20万元两部分。就20万元资金而言,天新公司系魏振国挪用资金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该20万元资金属于天新公司的合法财产,应予返还。就扣押天新公司的资金161.20万元而言,其中虽包含魏振国个人保管的账外账(小金库)资金,可能带来违规违法管理资金的相应法律责任,但该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然属于天新公司所有,故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该资金系错误扣押案外人财产,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据此决定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返还天新公司扣押资金181.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8万余元。

典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于合法保护企业财产权,完善企业产权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魏振国个人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其对企业相关涉案资金仅为保管,该笔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也不存在视为其违法所得的情形,故检察机关对企业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予追缴,应认定为追缴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应当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对于在司法过程中如何确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如何正确区分企业法人和公民个人财产,如何更加注重企业的产权保护,同时规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具有积极意义。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基本案情: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杨其忠报警,杨其忠称邓永华将其位于南坪镇农业银行附近的烧烤摊掀了,要求出警。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李云和辅警张勇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邓永华在持刀追砍杨其忠,并看到邓永华持刀向逃跑中被摔倒在地的杨其忠砍去,被杨其忠躲过。李云喝令邓永华把刀放下,张勇试着夺刀未成。李云鸣枪示警后,邓永华持刀逼向李云和张勇,李云遂开枪,将邓永华击伤。2014年6月23日,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所持的刀进行认定,结论为管制刀具。2014年6月25日,南川区公安局决定对邓永华涉嫌寻衅滋事予以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1日,经重庆市南川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永华的伤属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重庆市公安局复议维持该决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云作为警察,在接到出警任务后和辅警张勇到现场,看见邓永华正持刀追砍他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其不法行为。邓永华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在警察到达现场后,邓永华不但不听从警察命令,反而在听到鸣枪警告后持刀逼向警察,导致被警察开枪打伤。从当时的情况看,邓永华的行为已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故李云对邓永华的开枪行为具有合法性。

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对邓永华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国家赔偿法以切实保障人权为核心宗旨,但同时,其亦具有促进和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作用。本案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成为认定关键。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既不能对违法行使职权的不法行为听之任之,漠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盲目追求所谓保障人权的效果,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正当行为过于苛责,以至于挫伤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职的积极性。因此,本案的处理体现出了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保障平衡。对于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当赔则赔,绝不护短,而对于依法正当履职行为也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匡扶正义,以及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双重职能。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基本案情:1996年下半年,郑兰健以经营烟叶生意为名,经妻弟陈贻军、妻子宋春燕通过假抵押向吴秀华借款200万元,借款逾期本息不还,后海口市新华区法院民事判决判令郑兰健向吴秀华偿还200万元,但郑兰健未履行判决,吴秀华遂以郑兰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7月26日,雷州市公安机关以郑兰健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12月16日,湛江市检察院指控郑兰健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退回检察机关。2012年8月16日,经上级机关指定海口市检察院管辖该案。海口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兰健行为性质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尚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经退回补充侦查,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郑兰健不起诉。郑兰健遂被释放,其共被羁押521天。

裁判结果:雷州市检察院认为郑兰健被逮捕系其故意作虚伪供述所致,对其羁押属于国家免责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湛江市检察院复议决定由雷州市检察院赔偿郑兰健人身自由赔偿金114474.12元,对其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事项不予支持。

湛江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该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本案系无罪逮捕赔偿案,原决定对郑兰健被无罪羁押521天予以赔偿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1万余元并无不当。郑兰健因无罪被羁押521天,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遂在维持原决定的基础上,决定再由雷州市检察院向郑兰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刑事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原则,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杜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并造成公民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应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过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借贷纠纷案件,以刑事手段介入,“以刑代执”,对当事人采取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后无法认定犯罪事实予以释放,应予国家赔偿。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精神损害及其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对精神损害赔偿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赔偿方式的适用参照将起到示范作用,以体现国家责任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基本案情:2003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牡丹江监狱二十二监区四分监区在毛纺厂修布车间出外役,该监区担任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玉泉因他人举报服刑人员苗秋成挑容易修的布匹,将苗叫至修布机旁边过道上,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其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其倒地后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罪犯劳动生产安全的原四分监区监区长焦立明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直至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后才组织人员将苗秋成送往医院救治,苗秋成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3月28日死亡。

2008年10月23日,牡丹江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赵玉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11月18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焦立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3年4月18日,宁安法院经再审程序,维持宁安法院焦立明案刑事判决。

裁判结果:苗秋成父亲苗景顺、妻子陈玉萍等人据此向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牡丹江监狱作出答复函,以苗秋成死亡系其他人犯殴打所致为由,对苗景顺不予赔偿。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维持该不予赔偿决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受害人苗秋成已死亡,其继承人及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苗秋成在牡丹江监狱服刑期间,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死,监管人员焦立明因未及时制止,存在疏于监管的行为并被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故牡丹江监狱未尽到监管职责与苗秋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牡丹江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应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据此,决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支付苗景顺、陈玉萍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0541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万余元,以上共计赔偿48.5万余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实践中,对于监管人员自身违法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予国家赔偿并无争议,而对于监管人员怠于履职,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不同看法。本案中,监管人员焦立明在苗秋成被殴打时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定罪,据此能够认定该监管机关未尽法定监管职责。同时,此类案件的缘起并非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暴力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使用暴力所致,故亦应结合该具体情形,综合衡定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怠于履职行为,确定了应当由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原则,对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与实践予以适当补充,从而更加彰显了国家赔偿法立足尊重与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与意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两高发布8起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对财产进行违法扣押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14种情形可获国家赔偿
【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6月1日施行|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赔偿案由规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