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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2021年版)-14工程造价

第十四部分 工程造价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裁量基准】

1、尚未承接业务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承接业务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造成一般危害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逾期15日以下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30日以上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逾期15日以下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30日以上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及时改正,或者情节较轻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注册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注册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本办法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且未实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但未实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逾期15日以下的,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可处1500元以上3500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30日以上的,可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5、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逾期15日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30日以上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裁量基准】

1、工程造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造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造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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