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定》第3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民诉法》第7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122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诉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新证据规定》第83条:“当事人依照民诉法第79条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专家辅助人的制度最早见于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2013年修订后的《民诉法》中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来看,2017年12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1条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民诉法》第79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
第122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第123条 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4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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