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际委托调取证据的异同
①涉港②涉澳
⑴机构:
①内陆最高法←→港政务司行政署(委托书加盖香港高等法印章)
①内陆高院←→港政务司行政署
②内陆高院+最高法授权中院/基法←→澳终审法
②内陆最高法←→澳终审法
⑵期限(自收到委托书起算):
①6个月
②3个月
⑶相同规定
①只能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②委托方法院提出参与取证的请求,受托方法院“可以”允许委托方司法人员出席并直接取证;批准同意的,"应当"通知取证时间/地点
⑷涉澳特殊规定
①音视频取证(委托方请求,证人/鉴定人同意,受托方“可以”协助安排)
②委托书上法院印章和法官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③采取邮寄方式委托调取证据的,受托方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二.区际司法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①涉港②涉澳③涉台
⑴机构:
①内陆高院←→港高等法
①内陆最高法←→港高等法
②内陆最高法+高院+最高法授权中级/基法←→澳终审法
③内陆高院←→台湾有关法院
⑵期限:2个月(自收到委托书起算)
三.区际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财产/证据/行为保全)
⑴内陆:
①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证据所在地中院
②不得同时向内陆2个或者2个以上法院提出申请
⑵香港:高等法
⑶澳门:初级法
四.区际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异同(涉港/澳//台)
1.不同点:
①法律依据:②机构;③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提出执行申请
⑴内港
A婚姻家事判决安排(2017年双边安排)
①内陆: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所在地中院。
②香港:区域法院
③能√
B民商事判决安排(2019年双边安排)
①内陆: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中院√
②香港:高等法√
③能√
⑵内澳
①2006年双边安排
②内陆: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②澳门:认可和执行申请都向中院提出,中院认可后,由初级法执行√
③不能(但可以向一地法申请执行的同时向另一地法请求财产保全)×(签订时间早于仲裁规定)
⑶内台√
①2015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单边文件)√
②内陆: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所在地中院或专门法院。
②台湾:无
③无
2.共同点
①认可与执行期间/程序和方式: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③均不得同时向内陆多个中院提出认可与执行申请;√
④均需要交纳执行费用;√
②对法院认可与否裁定不服的:在内陆向上一级法提请复议;在港澳可上诉;
⑤均可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
⑥不排斥同一纠纷在不同区域的平行诉讼,但要适用“在先原则”避免在内陆产生冲突性的判决×
有关知识产权的判决在内陆和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项目: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
知识产权合同类判决:√√
商业秘密侵权判决:√√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决:√×
其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
五.区际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异同(涉港/澳//台)
1.不同点:①法律依据:②机构;③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提出执行申请
⑴内港
①2020年双边安排和2021年补充安排
②内陆: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②香港:高等法
③能
⑵内澳
①2008年双边安排/2015年
②内陆: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②澳门:认可和执行申请均向中院提出,中院认可后,由初级法执行√
③能(仲裁地法院先执行清偿)×
⑶内台√
①最高法司法解释(单边文件)√
②内陆: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所在地中院或专门法院。
②台湾:无
③无
2.共同点:
①认可与执行期间/程序和方式: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②均不得同时向内陆多个中院提出认可与执行申请
③均需要缴纳执行费
④均要求中文译本
涉外司法协助汇总
一. 依《海牙送达公约》送达文书
⑴送达途径:
外国法→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有关法院→受送达人
⑵被请求方法院不能拒绝:
①有关期限已过;
②专属管辖;
③未附有被请求方文字译本(但附有英文或法文文本)
⑶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被请求方文字译本的司法文书
二.域外调取证据的方式
⑴代为取证
①以条约为基础;
②以请求书的方式进行;
③(《海牙取证公约》)通过被请求国指定中央机关(我国为司法部)转递;
④(《海牙取证公约》)仅限于调取已经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不包括行政程序)的证据
⑵使领馆取证:向其本国公民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⑶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⑷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四.国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⑴申请人:当事人或外国法
⑵受理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⑶程序性规定:期间2年
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
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一般)
①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②判决已生效力;
③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④原则上拒绝承认缺席判决或裁定,除非申请人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或者判决或裁定已对此说明;
⑤案件不属于我国法专属管辖
【口诀】协定互惠已生效,公序不专不缺席
⑸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①可以不以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②依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离婚判决,即使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其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
三.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⑴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⑵我国保留:
①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契约类或非契约类)商事仲裁裁决(包括临时仲裁裁决);
②国家间争端的仲裁裁决以及国家和私人间争端的仲裁裁决均不能依《纽约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
⑶申请人:当事人
⑷受理法院:
①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中院;
②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的,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
⑸期间:2年
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
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⑹不承认的内部报核程序:
当事人申请→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⑺注意:
①对外国仲裁裁决无权撤销;
②原则上只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满足法定条件(程序方面有问题)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
③只有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所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法院才有权主动审查并裁定不予承认
四.外国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
⑴区别
①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①我国法无权撤销,只能拒绝承认与执行;
②我国仲裁机构对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②我国法有权撤销,也有权不予执行
⑵相同
①均不能审查证据等实体方面的问题;。
②拟作出对仲裁不利的裁定前,均须启动法院内部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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