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价款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县审计局自2014年12月17日起,对金寨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请的金寨县光伏产业园区前期工程第2标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竣工价款结算审计。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了承诺。其审计结果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金寨县光伏产业园前期工程第2标段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本工程位于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工程内容包括挡土墙等。合同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3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3日,中标价2085795.39元。
二、审核依据
三、审核结果
金寨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4年12月报送金寨县审计局申请竣工价款结算审计,报审金额2198333.32元。
审计确认工程造价2050557.64元,审减工程造价147775.68元,审减率6.12%。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该工程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围墙栏杆原招标清单高1.7米,根据工程量清单按1.6米计算,扣减0.1米;围墙柱柱头原设计有灯,实际没有施工,予以扣减。
审计对以上多计工程造价147775.68元,依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规定,要求金寨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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