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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保单获批 患病理赔遭拒
晨报讯(记者 武新)年过五旬的孙女士投保了5份人寿保险,由于她在保险期间忘了交纳保险费,保单效力中止20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获得批准。她被诊断患有尿毒症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她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已开审此案。
原告孙女士诉称,1998年7月28日,她向一家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5份健康增额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自己。孙女士表示,自1998年7月起,她每年都向该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2002年她没有及时交纳当年的保险费,致使保险期中止20天,后来她向该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予以批准,她补交了保险费,涉案保单效力恢复。
2010年2月,孙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尿毒症。孙女士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对方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2000元,却遭到拒赔。该保险公司还与孙女士解除了保险合同。孙女士将该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对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判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等。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在复效前,孙女士已患有肾炎,前往医院做过治疗,但孙女士在2002年向该公司办理复效时,没有如实告知其身体健康情况,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复效决定,所以该公司才决定与孙女士解除保险合同。该公司不同意支付孙女士保险金。
作为孙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市方略律所李劲松律师说,保险公司出具的复效申请书与健康状况告知书内容不同,孙女士在其中的复效申请书上签字,只认可有签字的部分内容,对于没有其签字的健康状况告知书并不认可。“被告保险公司人员在复效时,根本没有询问孙女士的健康状况。”李律师说,孙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肾病也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复效。“肾病不同于感冒等一般的病症,如果我们知道孙女士的病情,按正常情况,我们是不会承保的。”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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