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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部常用日期,你都算对了么?
为了这个截图,我又看了一遍《让子弹飞》
废话不说了,上干货吧
事项
日期
董监高相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的事项如有变化
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最新资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
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
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持股变动以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
上市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系统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填报完成后次日,交易所网站显示上述信息,上市公司无需另行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向上交所提报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
上交所审核期限为5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备案
上交所审核期限为5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不满足任职条件的
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信息披露相关
提交信息披露申请
原则上,上市公司在一个交易日内只能提交一次信息披露申请(可包含一个或者多个公告)。特殊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提交多个信息披露申请。但拟于同一交易日披露的相互关联的公告,如披露年度报告和因连续亏损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临时公告,应在同一信息披露申请中提交
信息披露时段
1、交易日早间时段:7:30-8:30
2、交易日午间时段:11:30-12:30
3、交易日盘后时段:15:30-19:00(直通车公告)15:30-17:00(非直通公告)
4、非交易日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的
13:00-17:00
信息披露申请提交和确认发布时间
1、交易日早间时段:7:30-8:30
2、交易日午间时段:8:30-12:30
3、交易日盘后时段:8:30-19:00(直通车公告)、8:30-17:00(非直通公告)
4、非交易日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的13:00-17:00
公告期限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重大事项应在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如发生日为T日,则最晚应于T 1日向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披露申请,最晚于T 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告编号
公告首页应标明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临时公告编号(如:临2014-001),该临时公告编号为序列号,年份以披露日为准,定期报告不编号
信息披露拟披露日期
“交易日早间时段和午间时段”披露的公告:“信息披露日”为网站发布日,一般与提交日为同一天
“交易日盘后时段和非交易日时段”披露的公告:“信息披露日”为“指定报刊刊登日期”
上市公司当日提交的公告,通常应在次日发布,故披露日期亦应为次日。周五提交的临时公告可选择在周六或周一披露见报,但逢节假日的披露事项,应与上交所公司监管部及时沟通,确定披露日期
已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修改撤销
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信息披露申请,在“确认发布”后,只能在状态显示为“未上网”时才可撤回修改。此时,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予以收回
属于非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信息披露申请,在申请“提交”但尚未开始审核流程时,可通过系统“辅助功能”的“错发回收”栏目收回申请;在审核过程中或者审核流程结束但公司尚未“确认发布”的,可联系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退回流程进行修改;在审核流程已结束且公司已“确认发布”后,如再需撤回,应当在提交当日15:15前向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出书面申请
公司治理文件修改或者制定
公司治理文件在修改或者制定并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生效后,应当于两个交易日内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证券简称变更时间
经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审核同意,公司发布《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公告披露日与证券简称变更日须间隔3-5个交易日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日期的变更
在预约期间内,上市公司可根据预约状态通过系统自行选择、修改披露时间
预约期间过后,如需变更已预约的披露时间,需提交变更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变更,且应提前五个交易日提交申请
业绩预告披露时间
最晚应于1月31日披露,并于公告日的前一交易日向上交所提交公告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网时间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交易日前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年度股东大会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其他情况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信息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和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不同意,应公告理由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变更原提议,应征得监事会同意;如不同意或未按时反馈,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10%以上股东”)可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申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变更原请求,应征得相关股东同意;如不同意或未按时反馈,10%以上股东可向监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如同意,应在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未按时发出召开通知,10%以上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日期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且应在每年6月底召开完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在会议召开45日前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同时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间隔”不包括股权登记日和召开日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股权登记日与召开日间隔30日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应在交易日召开,以确保网络投票在该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增加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布《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股东大会的延期和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说明原因;若取消则还需披露后续处理方案
若取消议案,召集人应重新编制并披露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原编号,而提案名称改为“提案取消”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
证券公司征集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30-15:00。网址为http://www.sseinfo.com
证券公司应当提醒股东账户未激活的投资者于征集日前一个交易日在信息公司网站注册后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其股东账户,并告知具体操作方法
董事会
董事会通知日期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通知时限由各自《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通知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补充完善的从补充填写之日计算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时间
对于除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外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进程备忘录报送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合并事项,上市公司应在进入重组或合并停牌程序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进程备忘录报送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年报披露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
年报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对外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交易所备案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权益分派
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
应在《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披露日至少5个交易日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实施申请,并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理其申请后,应在已确定的股权登记日(R日)3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申请披露《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1)A股股权登记日(R)与公告日应间隔3-5个交易日
(2)A股除权除息日为R 1日
(3)A股红利发放日为R 1日
(4)原则上,A股股权登记日(R)和B股最后交易日(T)为同一天
(5)B股股权登记日(L)为B股最后交易日后的第3个交易日(L=T 3)。确定B股股权登记日时需扣除美国法定假日
(6)B股除权除息日为B股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 1)
(7)B股红利发放日一般在B股股权登记日后两周内
股权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行为的股权登记日重合,即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或红利股权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上市公司现有股本总数
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分红
应在披露差异化分红送转实施公告至少10个交易日前,通过业务系统向本所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函》
上市流通
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日前至少3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如原定上市流通日为非交易日的,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交易日
(1)A股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交易日为A股股权登记日(R)后的第2个交易日(R 2)
(2)B股新增股份上市交易日为B股股权登记日(L)后的第2个交易日(L 2)
权益变动
增持首次达到或超过5%
持股比例首次达到或超过5%,但未达到20%,且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该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至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增持达到5%至20%(不含)之间
自该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至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增持达到20%至30%之间
自该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至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比例在30%至50%(不含)之间
爬行增持指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且未到50%的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且不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在爬行增持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提示公告,相关信息披露时点包括:首次增持、增持达到1%(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增持达到2%、增持计划提前终止、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爬行增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累计增持达到5%,应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股东继续增持
每累计增持2%,在事实发生当日至公告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股东公开挂牌出让股份的
公开挂牌时股东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挂牌出让之日起3日内作出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述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持股比例超过30%的股东不得在下述敏感期间增持股票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停复牌
复牌申请的“停牌起始日期”
复牌申请的“停牌起始日期”应为空
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可以申请停牌(包括盘中停牌),直至披露澄清公告当日复牌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次日刊登异常波动公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无需停牌;次日未能刊登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应申请自次日起停牌,至刊登之日起复牌
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停牌,停牌一般不超过5个交易日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不充分、不完整、可能误导,信息披露人拒不解释和补充
公司可以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公告当日复牌
未按法定期限披露季度报告
法定披露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停牌1天
未按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法定披露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连续停牌至披露相关报告当日复牌(不超过2个月)
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连续停牌直至披露改正报告当日复牌(不超过2个月)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三个月申请继续停牌的,需满足相关条件
重组预案披露继续停牌及复牌
披露重组预案后继续停牌,直至披露对交易所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当日复牌
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进入重组停牌程序不足一个月的,披露终止公告当日复牌;进入重组停牌程序超过一个月的,披露投资者说明会结果公告当日复牌
重大资产重组上重组会
自披露重组会通知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重组会审核结果公告当日复牌
筹划非公开发行
公司可以申请停牌,一般不超过10个交易日;需延长停牌期限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本文主要面向上交所的上市公司,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深交所的小伙伴帮忙整理一个面向深交所的,先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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