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是目前申办护理院的基本政策依据,在标准中,制定了申办护理院所必需的具备的专业人才数量和职务、护理院的科室设置、设备、房屋需求。但是经过近十年的变迁,科室设置中的一些要求根据2018年的政策有了调整,大体政策如下:
1、护理院的床位要求最少50张,总面积未做要求,但是病房每床面积不少于5平米,尽量不要超过4层楼。
2、必设科室包括:临床科室包括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由于西医康复医师极少,一些地方准许用中医康复替代康复医学科;辅助科室包括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根据2018年6月19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可以与第三方机构协议;职能科室包括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职能科室可以兼职。
3、人员的配置包括:50张床设置一名副主任医师加2名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以后每增加10张床多配一名专兼职医师。护理人员数量为床位数*0.8,其中护士和护工配比不少于1:2.5,也就是说每床配0.23名护士(四舍五入),50床的护理院最少需要12名护士。
4、房屋在标准中要求设置有室内、室外活动区域、康复区域以及独立洗澡间。
满足以上需求后,即达到申办护理院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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