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药监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食药监食生函〔2018〕103号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浦力膜制剂辅料有限公司拟共线生产药用辅料及复配被膜剂的请示》(金市监注〔2018〕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共用场所及设施生产条件应同时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GB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5〕1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留言
留言标题:
药品生产车间能否用于生产化妆品
留言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有意将一现有生物药品种生产为化妆品销售,该药品品种成品为冻干粉 溶媒,现市面上相应有效成分化妆品形式为冻干粉 溶媒或原液,直接涂抹于面部使用。只不过化妆品的规格相较药品低。请问这种情况化妆品能否和药品共用一条生产线?谢谢。
回复内容:
生物药品品种不可随意转为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所使用的原料须符合国家《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等相关规定。
生物药品品种和化妆品不可随意共线生产。两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不同,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化妆品,相关的生产行为须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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