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家和省作出新的规定前,对2014年10月1日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期间退休的工作人员,暂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权限办理退休审批(备案)手续。
(二)达到退休年龄时,按上述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退休费的项目和标准。具体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增资预先兑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2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通体费和退休后其他继续发放的项目。其中基本退休费,按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改革前计发退休费办法计算(退休费计发比例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执行)。退休补贴按2014年9月本人职务对应的标准确定。
(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相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重新核定养老金。
(四)上述退休人员,其2014年10月以后办理的工资调整(如双职并行、晋级晋档等),不参与退休费折算基数。
(五)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原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如计划生育、教龄、省级及以上劳模等)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方法为: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原提高基本退休费的计发比例*139个月。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从原渠道列支。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政策说明,耐心细致做好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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