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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道德、公众舆论和司法进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

司法有关的专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往往有浓厚的道德情操,自以为是追求公平正义,是捍卫社稷的长城。然而,道德是一种工具,而且具有两面刃的特性。以道德自持,可以降低运作的成本,还能享有心理上特殊的成就感;另一方面,道德的情操,也可能意味着自矜自是,拿着鸡毛当令箭。在现代社会,每个专业都有着自己的专业伦理,也有各自的专业尊荣。司法是众多专业之一,以更持平的心境从事,或许更能可长可久,也更有益于司法专业。


——《法的经济解释》熊秉元

1994年7月17日,辛普森被捕之前的慢速追车过程中,精神错乱的跳梁小丑们手持‘加油,辛普森!’的牌子,伫立在洲际公路的天桥上。自那时起,这起案件就已经甚嚣尘上。放眼望去,都是有关此案的报道。

有人作出预测:‘陪审团不会判辛普森有罪,即使是向他们出示辛普森杀人的视频,他们也不会这么做。’审判进行的同时,法庭外有人举着牌子高呼:‘释放辛普森!’‘解救果汁!’甚至还有人举着‘辛普森,无论你是否杀人,我们都一如既往地爱你’的牌子。

电视广播中有关此案的笑话和品位低下的调侃连绵不绝,这些都在无意中贬低被害人。1994年6月23日,美国参议院议员 Chaplin Richard Halverson上任第一天,就‘为辛普森祈祷’!

玛西娅∙克拉克身为检察官,在陪审团选任过程中,向陪审团作出了最不明智的陈述:‘由于我起诉了这起案件,你们可能不喜欢我。我到这里并非为了赢得人气。’

在案件总结陈词之时,克里斯∙达登也难以置信地作出了同样不明智的陈述:‘没人想把辛普森怎么样,我们也不想,此事并非私人恩怨,二是依法行事。’

这是美国著名检察官 Vincent Bugliosi 在其著作《辛普森何以逍遥法外?》中,对那场轰动全美的世纪审判中案件信息弥散的相关描述。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因为历史总是似曾相识。美国辛普森案的场景在近期发生的江歌案中得到了近似的复现,媒体争相报道、公众开展辩论,观点林立、互不相同。

在有关案件事实并没有完全明朗以前,对各派的立场观点我无法加以评论。但是就这种客观现象本身而言,我认为:无论是可能有媒体在背后推波助澜,还是公众有一些稍为偏激的观点,这些都是非常正常的。这不仅是正常的,而且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还标志着我国法治的进步。

因为就目前来看,虽然林林总总的观点互不相同,但是绝大多数观点中,一个中心论点一直是明确的,那就是:遇见任何问题第一时间要想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是开展私人打击报复活动再次违法。

相比许多年前公众对“法律”二字只是陌生与不信任而言,今日中国对“法律”二字,更多怀揣的是期待与尊崇。

至于那些极端偏颇、极端暴力或极端不理智的言论,我只能说这些荒谬论调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其他国家,无论是在2017年的今天还是在数十年、数百年之后的某一天,无论是在毫无争议的事件中还是在疑点重重的案件里都会有所存在,它们如同苍蝇一般四处飞舞,惹人厌恶且毫无价值。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就是对它们的最大尊重。

为什么上文我将这些公众舆论的客观现象描述为正常的而不直接指出它们是道德正确的?答案其实不言自明。国家司法进程的演进中,常常紧跟而来的就是公众舆论的声浪,常常无法避免的就是由案件本身的探讨过渡到对人性、道德和法律的叩问。这些叩问也好,思考也罢,都是公众对于那些触及到其心底深处道德底线的案事件高度关注后所做出的正常回应。

既然是社会公众的回应,当然是有对也有错,如果全都是正确的,那人人都可以充当司法者,司法还有什么现实意义?待叩问和思考过后,公众自然而然期待国家司法机关有所作为,毕竟司法活动本质上就是对维护道德与正义的不懈努力与不断尝试。所以说这种客观现象非常正常。

为什么道德不一定正确?因为公众舆论与道德并不是一个代言与被代言的关系,它们之间无法画上一个完美的等同符号,公众舆论常常标榜着符合道德公义,可事实上它不仅容易受到个人情感、媒体报道的左右而变得盲目,而且通常缺乏对案事件的深入挖掘了解和专业理性分析,有时它甚至完全与道德相悖而不自知。所以公众舆论是不是真的符合道德和正义的标准,着实有待认真商榷。

下面,最重要的问题浮现出来:

如果公众舆论与道德并不能等同,那么司法所要达到的道德目标究竟要去哪里找寻?我们究竟需要怎样做才能使法律运行达到预期效果?怎样做能保障道德与公正的实现?


熊秉元在《法的经济解释》一书中写的一段话很耐人寻味,“法官在听审时,可以有两种情怀:第一,恶有恶报,正义伸张。第二,维持公平正义的审判,善尽一个法官的职责。第一种情怀,自我的定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使者,或是正义的化身。第二种情怀,法官的自我定位是,自己是一位专业人士,恪守法官的专业伦理。司法运作的各个岗位,都符合专业伦理,公平正义自然得到彰显。两种情怀之间,显然有微妙的差别!”

大多时候,我们通常认为,第一种是法律人应当追求的情怀:对法律的信仰不应当由努力伸张正义、对道德心怀敬畏来实现吗?那么,如此说来第二种情怀是不是有缺乏道德信仰、将法律作为单纯的工具之嫌呢?

正好似马萨诸塞州威廉姆斯学院法律研究教授阿兰∙赫希在其《法学院的道德失败》一书中所提到的情景:

美国主要的法学教育方法就是一把摧毁学生们对公共利益的承诺责任的钝器……


所谓的苏格拉底是教学法并没有实现苏格拉底式的使命,反而是达到了其对立者——智者普罗泰戈拉的目的,法学院的学生变得可以再任何立场下巧舌如簧,任何问题都不存在正确答案。


法学院对于诡辩的传授是潜移默化且普遍存在的。学生们在开始苏格拉底式的质询时,教授常常为他们确定立场,或是简单地让他们采取任意立场,而不考虑学生自身对这一立场正确与否的考量。有时,在学生分析过程中,教授会让其改变立场而为案件的对立方辩护……


大多数学术团体(似乎)都同意某位传奇哈佛教授曾对学生的斥责“如果你想要正义,那就去神学院”。

阿兰∙赫希所表达的观点如一把刀子,锋芒毕露而有力。细细分析后,我认为将法官定位为一位专业人士、恪守法官的专业伦理的观点与该观点其实有很大差别。法律如果只是单纯地被作为工具使用,那么就如冷冰冰的机器一样没有了活力与价值,缺少了道德的温情,法律会丧失其存在的本来目的和终极意义,这也是阿兰∙赫希所批判的现象。而法官的专业人士定位则是侧重于在合理运用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去实现公平正义。前者是对道德的彻底抛弃,后者是恪守专业伦理、兢兢业业工作自然会使公平正义得到实现,从而一并将道德实现。

相比之下,第一种观点看似高屋建瓴,实际操作上却不可避免地存在有缺陷。司法工作者视自己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尊崇道德,这在理论上并没有问题。可是司法工作者也是人,只要是人就不可能不受到情绪等其他因素的左右,正如我前文所提到的,公众舆论与道德并不等同。

在同样的逻辑之下,谁可以保证司法工作者就可以与道德相等同呢?即使司法工作者自以为已经实现了道德,实际上道德真正得到实现了吗?这样一比较,第二种观点因为稳健和妥当或许会更具有优势。

提了这么多,道德目标到底在哪里?又如何通过司法来实现道德公正,从而推动司法进程?一句古话:公道自在人心。不用费心费力去寻找,道德就在每个人心里。尽管如此,道德能不能正确地表达出来获得完全的实现却是另一码事!

公正与道德,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可是真正能不受外界各种因素所左右,而使最后实际言行与内心道德一致的人能有多少?这不仅仅依靠的是理性客观的法律思维,更要依托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还不能缺少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数的高瞻远瞩。人人心中皆有道德,可是表现出来却很可能不再纯粹。

道德、舆论与法律,总是相互交织、密切相连。司法进程要往前迈步,必须要警惕披着道德外衣的不公正,必须要提防盲目而汹涌的舆论浪潮。司法机关必须要在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里总结教训,在公平正义真正得到彰显的标志性案例中获取经验。最重要的是:心中不忘法的公正,脑中不丢客观理性,在每一个案事件中都能做到恪守职业道德、运用专业知识平和对待。

最后一点:司法的过程本就是道德得到彰显的过程,一旦司法者自诩为道德的化身,他们很可能会忘记公正的本来面目,陷入法律教条主义的误区之中,忘记人心向背,这也同样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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