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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女为何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房子呢?因为,,

最近网上曝出了一个关于遗产继承的事儿。就是一位独生女小丽,父母相继过世,自己却无法继承父母的房子。网上很多人都在喷,甚至说法律的不合理。但其实,不论是从法律的还是道德的角度来讲,这其实都是很公平的。关键就是一个巧合的问题。

事情的过程是这样的,小丽的父母有一套房子,小丽的父亲十年前过世了,这个时候小丽的奶奶还在世(这是关键)。后来小丽的母亲也过世了,小丽想把房产证的名字改成自己,却被告知无法更改,因为她并不能够直接继承,或者说,她并不是唯一继承人。因为房子中有属于奶奶的一份,她的七大姑八大姨有资格继承属于奶奶的那份。那么明明是小丽家的房子,怎么会有奶奶一份呢?


我们从头把这件事情理顺一下:

1、遗产核心是房子。房产证虽然是写的小丽父亲的名字,但作为婚内财产,房子是父亲母亲一人一半,当然,这个时候房子和小丽是没有关系的。

2、后来父亲过世,其父亲也没有留下遗嘱,那么遗产继承只能按照法律进行继承分配。父亲的那1/2房子要分成三份,给小丽的母亲,小丽的奶奶,和小丽。就相当于一个男的死了,他的遗产(婚内财产的一半)应首先留给他的父母,子女,配偶。于情于理,这没什么可说的吧。

3、按照法律,这套房子她的奶奶是拥有1/6的产权的(估计她奶奶到过世都不晓得吧)。后来小丽奶奶也过世了,奶奶的遗产应该由她的子女继承,子女不在由子女直系亲属继承。其实,从奶奶去世开始,属于奶奶的那份又被分给了奶奶的子女。也就是小丽的父亲,和她的叔叔大伯姑姑姨姨们。小丽的父亲去世了,从奶奶那里分来的遗产就应该由小丽和小丽母亲继承。所以,这里父母去世,遗产留给子女这也是正常的。

4、紧接着,小丽母亲过世后,也没有留下遗嘱。但是此时小丽的奶奶,外公、外婆都已经不在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小丽,所以小丽可以直接继承母亲的那1/2的房子。参考律师分析:

到此为止,我们会发现,虽然这是个很让人不能接受的问题:父母的房子独生女不能直接继承,自己家的房子还要被外人来分。但是它就是合理的发生了。关键问题就是出在父亲先于奶奶去世,房子就此被分享给了奶奶一份。就像我们平时孝敬老人的生活费,总不能说老人过世前没花掉,我们就可以把我们孝敬的钱再直接拿回来。这是不成立的。小丽家的房子,在这个时候已经不完全属于小丽家了。所以属于奶奶的那一小部分房子要被小丽的七大姑八大姨所继承或者说,瓜分。只是由于这里是固定资产而不是现金才显的那么别扭。

从法律上讲,很多人质疑这是法律的漏洞,应该说这并不算漏洞,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这是最合理不过的分配了。

父亲需要赡养奶奶,虽然父亲过世了,但是遗产肯定要给奶奶一部分。从道德上讲,这其实也没有问题。更多人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个是父亲的1/2房子该不该分给奶奶一份,因为小丽母亲可以继续进行赡养义务的。但是要知道,法律讲的是对每个个体,保护的是个人的财产。父亲的财产就是父亲的,不能因为是夫妻,且继续履行了义务就可以拿到丈夫的财产。二者并没有什么因果关系。另一个是,七大姑八大姨甚至堂兄弟姐妹,并未进行赡养义务,有没有资格继承遗产。这点可参考图片里的继承法,显然是有资格的。

有人说,我们的法律是不是比西方显得不合理。其实,相比于西方的继承法,我们的要更加适合我们国家。因为西方更强调私有财产,所以它规定一切,能把财产分出去的办法。要是在西方,那些七大姑八大姨分的遗产只多不少。而且,由于西方家庭关系的不同,财产分配更倾向给配偶。另外,甚至还要交不菲的遗产税,也许加上杂七杂八的费用都剩不下多少的。所以欧美国家的人都不怎么存钱或者留遗产。生前的时候都给子女花出去了,买好房子车子。

但是如果站在传统角度来讲,法律在这方面虽说不算漏洞,但却可能存在冲突的。

1、即便在如今,很多地方女儿嫁出去了,那就和娘家不再有财产关系了,就是'泼出去的水'。但是从法律上讲,如果女儿的父母过世,又没有遗嘱。女儿有资格与她的哥哥弟弟分遗产,最多由于赡养义务没有尽全而少分。反过来说,女儿要是先于父母过世,父母也是有资格分到女儿留下的遗产。比如女儿和她丈夫的房子车子。我相信现实中是有很多这种问题发生的,但是从传统道德来说,这简直就是不可理喻,因为父母大都是和儿子一起生活,遗产自然由儿子继承。所以在道德约束和其他一些因素下,因为这个打官司去分遗产的人才相对没有那么多,但是这种女儿也可以分取父母遗产的趋势已经开始了。不过好在,女儿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况也是在越来越多了。所以即便是去分割遗产也是情理之中的。

2、如上文中的小丽那样,就算是去把房子分掉,也要先把所有有资格继承的人拉到一起,商讨或者放弃,或者如何折现,并一起去办理相关手续证明才可以开始遗产继承。但是亲戚这么多,有些还在外地,估计要照这个程序走下来,猴年马月也办不完。但是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不然不能开始进行继承。有些网友就黑:说捐出去就绝不会那么麻烦了。话虽然不好听,但却在理。在继承人过多,主体继承人无法获取遗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才是,尤其是像小丽这种独生女的情况。兼顾法理的同时更要照顾情理,而不是死板的按照规定,敷衍似的推托。应是服务性的主动帮助继承人解决问题才是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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