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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执行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应当按程序规定进入执罚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办案机构报县局法制科和局长批准按以下原则进行: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变价抵缴罚款;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将扣留、封存案件当事人的财物来抵缴罚没款。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4、对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当事人应当在三个内认领,当事人不明确的,应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六个月内认领,通知或公告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机关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当事人未在法宝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请求、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上报局长批准,交由法制科与法院等有关门部门联系。

7、法院等有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执行时,办案人员应主动协助。

8、办案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强制执行案件或在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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