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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市场区域巡查责任追究办法(一)

市场区域巡查责任追究办法(一)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市场巡查人员的监管责任意识,切实解决市场巡查工作中“巡而不查,查而不实”的问题,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实现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区域巡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巡查人员市场监管不到位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市场区域巡查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区域巡查责任追究旨在落实“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市场区域巡查要求,重在规范巡查行为,完善督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场区域巡查责任追究由市、县(区)工商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市场区域巡查责任范围

   第六条   市场区域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市场主体资格。辖区是否有无照、无证经营;食品摊贩、食品批发商是否备案;是否亮照亮证经营;市场主体是否按规定参加年检或验照。

   (二)检查市场经营行为。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三)检查商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四)检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是否监管到位。

   (五)辖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六)辖区消费者申诉、投诉是否及时受理、办结。

   (七)辖区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户外广告是否合法规范。

   (八)各项市场专项整治的措施和要求是否落实。

   (九)是否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

   (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第七条  市场区域巡查工作要求

   (一)经营者持证照、亮证亮照经营,食品摊贩佩戴《经营公示卡》,食品批发商持备案证明经营,《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中涉及的行政许可有效;以清真名义经营的经营者取得《清真准营证》、清真标牌;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年检、验照;高危行业、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证照公示栏,并将相关证照、健康证统一放入公示栏。

   (二)食品经营者建立并公示自律制度,与辖区工商所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公开食品安全承诺,建立并落实“三合一”台账台账达到100%,所有食品批发商建立电子台账并使用电子打印销货台账。

   (三)食品经营者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熟食制品证明登记制”、“散装食品标签公示制”、“信用等级公示制”;食品批发商落实食品准入与配送“五项制度”;场内食品小作坊落实“四类台账”制度,食品摊贩落实“两项制度”。

   (四)经营散装食品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及销售工具,经营低温保存食品须配备冷藏冷冻设施。

   (五)2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设立清真食品专区、专柜,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分区摆放、分柜摆放,有明显标识;500平米以上的食品超市设立清真购物车、清真购物筐、清真收银通道;清真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者公示主要岗位人员信息。

   (六)农资经营者全部建立“一账通”台账。

   (七)县城以上经营国家规定的十大类重要商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的商场、超市、市场和专业门店的经营者,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

   (八)辖区内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户外广告监管到位。

   (九)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十)对市场开办者监督指导到位,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市场开办者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十一)及时查处商品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十二)辖区商品交易市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市场秩序可控有序。

   (十三)按照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市场巡查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录入微机;对食品经营户的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巡查记录表及违章违法通知书等配套文书填写两份,一份交经营户保管,一份归入经济户口档案。

第三章  市场区域巡查工作督查

   第八条 督查组织。市局、县(分)局的督查组由局领导带队,从食品科(消保科)、市管科或其他相关科室(所)抽调人员组成;工商所的督查组由工商所长带队,从本所抽调人员组成。

市局、县(分)局、工商所每月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市局每半年对辖区各类市场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县分局、工商所每季度对辖区各类市场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九条  督查内容

   (一)市场区域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市场监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情况;

   (四)重点工作及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五)对上级机关督查建议整改情况。

   第十条 督查方式。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市场区域巡查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督查结果的处理。督查组应在督查结束后三日内将督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局主要领导,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

第四章  市场区域巡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场区域巡查责任的划分。根据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大小,对市场区域巡查不到位责任划分为轻微责任、一般责任、严重责任、重大责任四类责任。

   (一)巡查责任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责任:

   1、被抽查的经营者中,无照、无证、证照过期或伪造、涂改、转让、出租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清真准营证的经营户在5%以内;对有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行业,已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抄告相关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情形不计算在内,但不包括工商部门承担主管职责的《流通许可证》(下同);对无《清真准营证》但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整改期限内的情形不计算在内(下同);无需取得前置许可的行业无照经营、执照过期,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整改期限内的不计算在内(下同);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含场内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下同)无有效健康证在6%以内,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整改期限内的不计算在内(下同)。

   2、被抽查的经营者中,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事项不符、未亮证亮照(指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场内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清真准营证,下同)经营或证照未按规定悬挂、未按时参加年检(验照)在8%以内;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整改期限内的不计算在内(超范围经营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项目须计算在内,下同)。

   3、在抽查的食品经营者中,不符合商品分区摆放要求、或运输、贮存食品不符合防护要求在6%以内,未按要求运输、贮存低温食品在4%以内;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整改期限内的不计算在内(下同)。

   4、食品、农资经营者建立落实自律制度、食品“三合一”台账、农资“一账通”台账未达到100%,台账不按时装订或未按时间顺序装订;未落实食品经营“四项制度”、食品批发商“五项制度”、场内小作坊“四类台账”、食品摊贩“两项制度”。

   5、工商人员对消费申诉、投诉、举报案件或转办案件未及时受理、处理、答复。

   6、不按规定填写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含食品快速检测,下同)文书。

   7、巡查人员不按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不规范,不及时录入动态监管信息。

   8、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情形;上级部门认为其他巡查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上述1、2、3项中的“以内”数量含本数,下同。

   (二)巡查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责任:

   1、被抽查的经营者中,无照、无证、证照过期或伪造、涂改、转让、出租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清真准营证的经营户在2户以上并占抽查总数的5%以上;抽查的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在6人以上并占抽查总数的6%以上。

   2、被抽查的经营者中,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事项不符、未亮证亮照经营或证照未按规定悬挂、未按时参加年检(验照)在8户以上并达到抽查总数的8%以上;

   3、被抽查的经营者中,过期、变质食品、未检疫食品、“三无”商品、不合格商品在3户以内;对经营“三无”商品的行为,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整改期限内的不计算在内,但经营“三无”食品的须计算在内。

   4、被抽查的食品经营者中,运输、贮存食品不符合防护要求在6户以上并达到抽查总数的6%以上;低温贮存食品未按要求运输、贮存在2户以上并达到抽查食品经营户总数的4%以上。

   5、食品、农资经营者建立落实自律制度、食品“三合一”台账、农资“一账通”台账未达到95%;食品批发商未纳入电子监管。

   6、工商人员对群众举报、消费申诉、投诉或转办案件未及时受理、处理、答复在2起以上(含2起)。

   7、巡查人员发现经营者违法行为不能及时上报、依法查处。

   8、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商品质量抽样检验任务或不按程序、不按要求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上述1、2、3、4项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三)巡查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责任:

   1、在抽查的经营者中,无照、无证、证照过期或伪造、涂改、转让、出租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清真准营证的经营户在5户以上并占抽查总数的10%以上。

   2、经营者经营“三无”食品、过期、变质、未检疫食品在3户以上并占抽查食品经营者总数的3%以上。

   3、经营者运输、贮存食品不符合防护要求在10户以上并占抽查食品经营者总数的10%以上;低温贮存食品未按要求运输、贮存在5户以上并占抽查食品经营者总数的8%以上。

   4、工商人员对举报案件、消费申诉、投诉未及时调查、处理,导致当事人越级上访。

   5、巡查人员发现辖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未及时上报、依法查处在3户以上。

   6、对上级督办事项不能及时按要求完成的。

   7、市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出现问题较多,被媒体曝光或造成不良影响。

   8、违反商品质量抽检程序规定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责任:

   1、对辖区高危行业、重点业户巡查不到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2、由于失察、失职致使不合格食品未能及时退市,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

   3、对市场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4、由于行政乱作为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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