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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看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划分标准”

 案情:

 2007年3月柏金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薯条,其中24吨(价值人民币98.000元)存放在吉林市龙谭山铁路运输分公司仓库内。4月21日吉林市工商局经检分局检查仓库时,发现该批货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英文标识上也无生产月日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执法人员依法扣留、封存该批货物。经查柏金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非生产性企业。经过调查取证,5月29日吉林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柏金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吉林省工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随后,柏金公司以薯条在仓库存放未进入流通领域,工商机关无权监督检查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处罚决定。柏金公司上诉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划分标准问题。目前在划分标准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客观说认为应以客观表现形式作为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划分标准,即是否已经有销售行为(客观形式要件)、商品是在仓库内还是在经营场所内(客观地点要件)等。本案中,柏金公司就是依客观说的观点,判断被查扣的货物不属于流通领域的范围。

 主观说认为不论商品有没有销售,是在仓库、货架或其他什么地点,只要有证据证明商品所有人有再次销售的主观意思,证明商品属于进货后的待销售状态,工商部门就有权监管。显然,司法机关审查结果认同了主观说的观点,通过柏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和销售的历史情况进行了事实推定,推定当事人有销售的主观意思,认定被查扣的物品进入流通领域。

 客观说强调商品进入销售者的经营场所才能认定为进入流通领域,强调商品已经有销售的才算经营销售。由此可见客观说是以商品进入消费环节为划分标准的。然而商品流通领域不仅包括消费环节,还应该包括待消费环节。待消费环节是当事人购进商品不是用作自己加工生产的原料,不是自己消费而是欲再次转售但还没有销售的时段(生产商的待销售状态属于生产领域,不属于待消费环节)。如果依据客观说的标准,待消费环节不属于流通领域,工商部门就无权监管。又因为该商品已经由生产厂家出售且不是作为购买人的生产资料,所以也不应当属于生产领域。这样一来,待销售的环节就成为了法律真空。相反主观说是以当事人购进商品后欲销售的主观意思为标准的,认为流通领域既包括消费环节,又包括待消费环节,弥补了客观说的缺陷。

 综上所述,工商部门有权力对“待消费环节”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管。不能以商品处于仓库、货架、运输工具等地点或者客观上是否已经销售作为划分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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