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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银行霸王条款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协议

 

条款:第六条: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止乙方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评析:相关法规允许银行在特定情况下停止账户对外支付,但还附有一个条件,必须在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停止对外支付,如果期限未到银行就停止支付,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由银行承担。该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条款:第十三条第四项:乙方在开户时,未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开户资料,造成甲方无法确认或被有关部门处罚时,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部赔偿。

第六项:乙方开户资料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无法准确、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消费者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及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也应尽到审查的义务。因银行审查时疏漏或延误更改资料导致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甚至受到银监会处罚,最后由消费者买单,这显然是转嫁了银行的经营风险。该格式条款对责任的规定是不对等的,排除了自身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

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金穗借记卡章程

 

条款:第五条:……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

 

评析:此条款将银行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如果纠纷确实因银行而起,或者因为银行交易系统的错误导致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的纠纷,且银行与特约商户明确了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那持卡人是有权拒绝的,该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 收单银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合作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收单业务营销主体;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无卡交易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等。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

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条款: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金穗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评析:有些不可抗力是可预见、可控制、可避免的,例如病毒攻击、断电、设备故障、信号干扰等,如因以上不可抗力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是不可以免责的。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金穗贷记卡申请表

 

本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明示,且有些免责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不符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条款:第一条第四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条款:第二条第六项:因供电、通讯或甲方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用卡的,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评析:以上条款中不可抗力是可预见、可控制、可避免的,如因以上原因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是不可以免责的。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条款:第四条第六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乙方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超额还款需支付手续费。

 

评析:消费者取自己的钱还要先交手续费,真是让人不能理解。据中国客服委调查有多达96.47%的用户对此项收费感到不理解,其中48.06%的人感到愤怒,认为是银行对自己财产的侵犯。 银行不要钻法律的空子,应做道德的楷模。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条款:第六条第三项: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

 

评析:该条款与相关规定的还款顺序不完全一致,完全按条款中的顺序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该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条款:第六条第四项: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评析:此条款将银行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如果纠纷确实因银行而起,或者因为银行交易系统的错误导致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的纠纷,且银行与特约商户明确了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那持卡人是有权拒绝的,该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 收单银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合作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收单业务营销主体;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无卡交易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等。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

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条款:第六条第五项: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将乙方的行为向外公开披露。

 

评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有权对贷记卡止付以及对第二还款来源采取必要措施,但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从账户中直接扣收,如果可以直接扣收那依法追索还有什么意义呢!最后一句有权将消费者的欠款情况对外公开披露,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同时违背了银行应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的原则。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四条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

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条款:第八条第五项:欠款。…..终止贷记卡,甲方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退还。

 

评析:对于未发生的费用或不合理的手续费,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还的。该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

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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