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照经营查处
(一)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行为。
1、(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法律责任;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2、(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例的;
(2)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3、无照经营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4、(1)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2)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法律责任:
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1、工商机关涉及无照经营处罚的法律、法规包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2、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的。
法律责任:
取缔,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3、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4、未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5、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6、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法律责任: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
7、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8、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9、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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