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违反违反市场主体准入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法律责任: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2、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
法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出国留学非法经营,对造成严重后果限期办理注销登记而拒不办理的。
法律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4、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法律责任:
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5、未经核准登记,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法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6、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
法律责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7、(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法律责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8、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因违法被相关部门取消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
法律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0、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
法律责任:
没收易制毒化学品,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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