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有营业执照的。
法律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2、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有营业执照的。
法律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3、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法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违反危险化学品经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责任:
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2、(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3)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没收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法律责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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