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
(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
(3)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法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3、销售明知或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法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5、被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或者滥收费用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6、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
法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7、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8、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9、侵犯商业秘密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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