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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规则和权限划分

 

一、办案程序规则

(一)立案规则

严格执行案源实时报告制度。全局所有办案机构,在得到案件线索后,属本办案机构查处权限范围内的,应及时口头或电话向县局法制科报告案源,由县局法制科进行案源登记,同时办案机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如需立案的应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和《立案表》,将相关材料送到县局法制科办理立案登记审批,报分管执法办案的副局长(以下简称局长)批准;如未报告案源的案件,按谁先立案谁办理;如报告了案源在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的,其他办案机构在查处权限内可以办理立案手续进行查处。

县局法制科实行谁先报批谁立案原则,后报批者或未经法制科登记而先在网上进行登记的将不予审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承担。

办案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同一当事人(已立案的)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在第一违法行为还未处罚之前的,应移送已经立案的办案机关合并查处;在第一违法行为已经处罚完毕之后的,其他办案机构在查处权限内可以立案查处新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录入规则

立案手续经县局法制科和局长批准后,再在县局内部网络上进行立案登记,经县局法制科和局长网上审批后办案机构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调查取证后,对认为案件证据充分,可以进入处罚程序的,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执行完毕并将所有案件材料全部录入县局内部网络。

案件承办人应在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15日内将案卷所有材料报送县局法制科归档。

(三)执罚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应当按程序规定进入执罚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办案机构报县局法制科和局长批准按以下原则进行:

1、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当事人未在法宝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请求、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就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上报局长批准,交由法制科与法院等有关门部门联系。

3、法院等有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执行时,办案人员应主动协助。

4、办案人员不得擅自自扣留、封存案件当事人的财物来抵缴罚没款。

5、办案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强制执行案件或在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密规则

   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保密法》及其相关保密规定。

   2、办案期间,案件调查人员及其他知悉案情的人员透露举报人或举报单位、案情,办案进展等情况和案件查处决定等。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不得向办案人员或其他知悉案情的人员询问、打听案件的有关情况。

   3、行政执法的原始材料要采取保密措施,妥善保管。

   4、未经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翻阅、复制、复印、抄录、拍摄行政执法资料。

   5、加强保密教育,严格保密监督管理。

   6、对泄密、失密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规则

在办案期间办案机构如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文字材料完备后报县局法制科审批,经县局法制科同意后再在网上进行审批,未经县局法制科和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采用强制措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严格控制办案期限,所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在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方可适当延长。

二、办案权限划分

(一)局机关业务科室原则上按业务口划分:

1、经检大队重点查处商业贿赂、垄断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房地产违法交易、非法传销和“二虚一逃”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并负责指导基层办案机构办案;

 2、经检科主要查处虚假广告、商标侵权、黑网吧、网上违法经营、文化市场违法经营、除家用车辆外的运输市场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案件。

3、注册科主要督导基层分局查处无照经营等违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再具体查办案件;

5、市场科主要负责查处农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批发经营户的产品质量、成品油质量以及集贸市场内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案件;指导基层分局查办粮食、棉花市场的违法行为;农资零售经营户的产品质量由辖区的基层分局负责;同时督导基层分局对各类企业的日常巡查。

6、消保科主要查处受理消费者投诉涉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方面的大要案件,同时以发掘新领域查办新案源为重点;

(二)基层分局查办案件原则上按区域划分

基层分局在职责范围内主要查处本分局辖区内涉及违反企业、个体登记管理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包括农资零售经营户在内的本辖区内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食品安全、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的案件。

三、办案要求:

1、本着严厉打击经济违法行为、努力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好市场环境的原则,各办案机构要相互配合,如发现有跨其他区域或跨行业的案件应相互通气、相互谦让,或合作办案或转交案源所在地查处,不得争案、抢案,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经协商进行联合办案;如确需跨区域跨行业办案,应报县局主要领导批准;

2、发现有非法传销和商业贿赂等严重违法行为案件应及时向县局领导汇报,由局领导指定办案机构查处;

3、根据上级的规定或县局开展大的专项整治活动和统一行动时,办案机构将由县局临时指定或统一调配;

4、加强重大要案汇报制度,凡涉及上级交办或在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存在争议案件情况都必须将办案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领导和法制科汇报;

5、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从案源的发现开始,就必须进行登记,并向机构负责人报告,由机构负责人确定是否立案调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的案件,必须有始有结,如需销案的,必须有确切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6、严格依法办案,对当事人的例行检查、实施强制措施以及进行处罚,都必须要经单位领导的指派、具备合法的身份、履行法定程序和法定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依法进行,坚决杜绝违法执法。

7、如不请示、不报告擅自违规办案,不依法办案甚至钻空子个人办私案或以权谋私,影响执法形象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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