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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资金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

××县工商局: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本辖区内的××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股东杨某涉嫌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经报县局批准,于2008421日立案,并指定××主办、×××协办。现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杨某,男,汉族,36岁,现住××省××县×××镇×××居委会××组。当事人系××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兼公司出纳。

身份证号:(略)。

二)、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061212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该公司由原股东郭某、罗某变更为杨某、李某(杨和李系夫妻关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郭某变更为杨某;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0万元,其工程监理专业资质为丙级。2007811日,建设部施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监理专业丙级资质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2008222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将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由现丙级升为乙级,经该公司股东会议表决,决定该公司实收资本由1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00万元,其中增加的90万元实收资本,分别由股东杨某增加出资72万元、股东李某增加出资18万元。同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县工商局申请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26日,当事人将增加出资的72万元,分35万、37万两笔,汇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县×××信用社的公司基本帐户(账号:略)内。同时,股东李某将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18万元汇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账号内。

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会验字(2008)×××号验资报告,确认××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截止2008226日止,已收到该公司股东杨某、李某以货币出资的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90万元整。

   227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取得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8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县×××信用社的公司基本账号内被当事人分别提取30万和35万元人民币。

后经查明,当事人杨某为凑足新增的注册资本72万元,以其个人名义分别向××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借款35万元,向××县某学会提出借款30万元。2008223日,经××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当事人从该公司出纳××处借款35万元。225日,××县某学会通过其在农业银行××县支行的帐户(账号:略)转帐30万元至当事人在××县××信用社的私人帐户(账号:略)内。226日,当事人将上述合计65万元借款作为其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72万的构成部分,一并汇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公司基本帐户内。

     自验资并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后,当事人利用其在××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和出纳的便利身份,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于228日,从××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基本帐户内分别提取现金30万和35万元人民币。当日,当事人将提取的30万元以现金存款的形式存入××县某学会在农业银行××县支行的帐户(账号:略)内,予以归还先期借款;当事人将35万元以现金支票的形式转帐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信用联社某分社的公司帐户(账号:略)内归还其借款。

    ××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财务帐对当事人向××县某学会借、还款30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当事人向××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还款35万元,没有记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财务帐。

     三)、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1. ××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的情况。

2. ××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股东出资形式、金额等情况。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验字(2008)×××号验资报告一份。证明××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截止08226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4. ××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目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经营范围的登记情况。

5. ××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07年度和08年度公司部分财务帐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前后公司财务情况和当事人杨某借款出资、抽逃出资的部分事实。

6. ××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县×××信用社所设公司基本帐户(账号:略)082月至4月的银行对帐单、该公司股东杨某35万和37万元增资款的存款凭条复印件、股东李某18万元增资款的存款凭条复印件、杨某于08228日从该公司上述基本帐户内提取35万元的现金支票及该笔35万元款项去向的存凭条复印件和提取30万元的现金支票及该笔30万元款项去向的银行大额现金报备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杨某借款出资、抽逃出资的事实。

7.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该公司部分财务记录。证明当事人还款35万元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事实。

8. 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潘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制件一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杨某向××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还款35万元的事实。

9. 对××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会计××的调查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制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杨某提取验资款65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归还杨某对××县某学会的借款。

10.对当事人杨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制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5万元、从××县某学会借款30万元用于验资,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后,抽逃其出资中的65万元用于归还上述两家单位的借款。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抽逃其出资65万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

     当事人对××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资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72万元,在公司取得变更登记后、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的65万元抽逃用于归还其为出资而借的款项。抽逃出资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依法进行处罚。

     六)、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县局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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