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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由来

#死缓的由来#建国初期的镇反过程中为了防止滥杀、错杀,少杀、慎杀,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做法,并成为颇具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
1951年4月30日,毛泽东就镇反问题特意批示:“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况者可以超过这个比例,但须得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凡有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应坚决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凡判徒刑一年以上者,一般都应组织他们劳动,不能吃闲饭。)这样主动权抓在我们手里,尔后要怎样办都可以。”
同年5月8日,毛泽东又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指出:“在中国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予以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财产者,以及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
如此,“死缓”制度正式建立,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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