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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 被市场监督管理局 '罚款27万元'!?

经销商

因为标签上生产日期后两位代表着销售区域,为了逃避生产厂家对“串货”行为的监管,就对生产日期喷码进行了涂改

啥叫“串货”呀?

“串货”行为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如果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产品质量问题和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一般应通过企业完善营销措施和加强合同管理来加以规范。但是该经销商涂改生产日期的行为却严重违法了

执法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即“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最终,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于台州日报、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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