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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王霞:权利兴起中的心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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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7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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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原题为《权利兴起中的心理机制——一种社会心理学路径的阐释》,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作者简介

# 王霞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兼任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先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等中、外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代表著作有《权利的心理基础》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司法学等。

#

摘要

权利兴起的过程首先是权利心理的形成过程。权利心理在根本上是一项个体心理活动,同时也是一项社会情境下的群体心理状态,所以需要在个体与社会的互动层面上来研究权利心理基础的形成。个体的行为和心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模式化倾向,这使得个体间权利心理的顺畅沟通具备可能。在个体沟通过程中,权利诉求信息得以汇集并在社会宏观层面产生去个性化的效果,最终形成社会心理的雏形。个体的权利心理受到社会的影响会产生社会助长和社会抑制的情形,而群体压力和制度压力则维持了二者之间的平衡,并促成个体权利心理与社会权利心理的反复而持续的互动,权利的心理基础在其中得以形成并逐渐成熟。

引  
法治的实践过程,既是主观权利向客观权利演进的权利的制度化过程,也是权利客观性与确定性的消弭过程。在这一权利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权利的主客观交互性将权利存在与运作的主观性基础问题抛向了我们。作为“主观性”议题的权利兴起中的心理机制问题因而也成为法治实践中所要首先并重点研究的命题。
事实上,将心理分析方法引入法律活动与权利分析有着古老的传统,只是由于心理学成为一门科学是19世纪后半叶的事情,并依赖于普通法系的研究路径,才使得心理分析往往围绕司法活动展开,而鲜以心理分析方法系统剖析权利问题。在为数不多的研究中显现出两条研究进路:其一,以行为主义心理学为代表的决定论进路,即将个体的心理过程看成是“刺激—反应”的过程,将权利的心理基础看成是心理利益的观点就是这种研究进路的代表性成果。此研究进路的理论来源于弗洛伊德、华生、巴普洛夫和斯金纳。例如张永和教授认为,人的利己性本能构成了权利的基础,试图证明权利就是本能,其采用的弗洛伊德和麦独孤的本我概念暗自否定了自由意志的存在,表现出了决定论色彩。其二,人本主义心理学的自由意志论进路。例如,杨春福教授提出,“权利的心理基础直接与主体的权利意识相联”。此外,常见的观点也往往采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将行为的心理过程描述成“需要—动机—行为”的逻辑。将权利的心理基础简单化为社会中的个体对权利内容的需求、把权利的心理基础看成是对个体需要的满足的观点就是这一研究进路的代表性观点。
然而,应当看到的是,两种进路都不足以单独解释权利兴起的心理基础问题。“个人的生活始终是在与他人的互动关系的网络结构之中展开的”,在权利的产生机理中,个体在建构自身权利心理基础的同时,也不断发生与社会心理之间的交互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个体通过对社会情境和社会关系的理解和把握,适应社会赋予的角色安排,并以角色所设定的心理与行为方式进行思考与行动,从而产生个体权利心理上的类型化特征;另一方面,个体之间平面式与立体式的沟通交流也使得个体权利心理中的棱角得到打磨,与类型化的过程同步实现了去个性化。个体的权利心理在社会关系的角色安排中得到建构的同时,在心理强度上也会受到社会情境的影响,产生社会助长和社会抑制的情形,那种因自利归因偏差而产生的权利诉求会在社会情境中形成群体的自利偏见。在个体与社会的互动中,个体权利意识的自我觉悟、社会角色的心理预制以及来自群体的压力等等,使得个体的权利心理得以稳固并逐渐沉淀在社会权利文化和社会权利心理之中。据此,可以勾勒出权利兴起的心理机制,这也同时构成了本文写作的逻辑理路。
一、社会角色与个体权利心理的模式化
权利兴起的内在动力源于社会中个体的利益观念,旨在回应社会主体基于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的权利诉求。因此,解析权利兴起的心理基础,必然以个体的心理内容为起点。然而,个体始终是被置于预定社会结构之中、基于一定社会角色的“类型式”的社会主体。所以,权利兴起的心理基础必然是以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分配为起点并逐渐类型化、模式化的。
这里所说的社会角色是一种由特定社会结构分化出来的社会地位,是个人作为一定地位占有者所做的行为,也被看成是适用于特定地位人们的一套规范,

[美]谢利·泰勒、[美]利蒂希亚·安妮·佩普卢、[美]戴维·西尔斯著

《社会心理学》

崔丽娟、王彦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当个体根据他在社会中所处地位而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就意味着在扮演相应的角色。
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同时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这些角色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比如,按照角色存在的形态不同,可以分为理想角色、领悟角色和实践角色:理想角色是指社会或群体对某一特定角色所设置的理想的规范性的行为与心理模式,领悟角色是个体对理想角色的理解程度,实践角色是个体根据其理解到的领悟角色而实际表现出来的行为与心理模式。此外,根据社会角色对个体行为与心理的约束程度,可以分为规定性角色和开放性角色:规定性角色也被称为正式角色,是指那些行为方式被程式化而不能任由个体按照个人领悟随意实践的角色;开放性角色也成为非正式角色,个体则可以在不逾越角色范围的情况下自由地进行实践。对社会角色的体悟会帮助个体在日常生活实践中获得行为与心理上的判断能力,而社会角色本身也从结构上及过程上两个层面,对个体的权利心理进行塑造。
一方面,社会角色从结构上塑造个体的权利心理,即在社会情境和社会关系中形成一套有关社会身份和地位的角色网格,每一个体在这一网格中担当一定的角色,充当社会情境及社会关系中的一分子,并发挥其在网格结构中的意义,享有及承担网格上的角色结点所赋予与期望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情境和社会关系为不同的社会角色扮演者预制了不同的心理与行为模式,个体不能也无法超越这一模式进行思考和行动。比如,在以往国家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框架下,证人被看成是查清事实根据的重要角色,国家和社会在证人角色的设定中并没有为其留下保持沉默、拒绝作证的行为模式,因而证人关于拒绝作证的权利意识即使存在也得不到社会和国家的认可。
另一方面,社会角色从过程上塑造个体的权利心理,即在社会关系的互动中,相互交际的个体在彼此之间的沟通中不断适应并使用对方在权利问题上的行为与心理模式,从而相互协调并展现出不同于自身以往的权利观念和权利诉求。戈夫曼的“戏剧表演理论”很好地解释了这种情形。在戈夫曼看来,在人际交往之中,双方个体都会在沟通过程中不断探索对方的价值观念、生活背景、个人特质等情况,以求了解对方对自己的行为和心理的期望,从而在行为互动中将自己原本的心理掩藏于“后台”而向对方展示出其所期待的“前台行为”以及该行为所隐含的心理内容。

[美]欧文·戈夫曼著:《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

冯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再没有什么例子能够比“斯坦福监狱实验”更有震撼与说服效力:一套制服一个身份就轻易地让一个人性情大变,原本单纯的大学生已经变成了暴戾不仁的狱卒和心理崩溃的犯人。

[美]菲利普·津巴多著:《路西法效应:好人是如何变成恶魔的》

孙佩妏、陈雅馨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


这也表明个体的权利心理会在角色的影响下趋于改变,并表现出与角色预期的一致性。
综合而论,对个体权利心理而言,不论社会角色是作为结构性的调整还是过程性的塑造,其根本上都旨在满足外部对象的期望。尽管个体的具体需求不同,但其被赋予社会角色或进入“社会剧场”后,将表现出与角色或舞台相一致的期望行为,这就使得个体的心理在行为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类型特征和模式化趋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在相同的社会关系地位中会表现出一定的行为与心理上的相似性。这种类型化和模式化的权利心理使得个体间权利心理顺畅沟通具备可能。
二、个体权利心理的沟通、集中与去个性化
社会角色对个体权利心理的塑造仅仅是个体权利心理在社会情境和社会关系中实现趋同化和一致化的一条途径,除此之外,使得个体权利心理趋于一致并形成某种社会权利心理状态的过程还在于个体权利诉求信息的沟通与汇聚。在这一过程中,个体不断改进自身的权利心理内容和状态,并在社会宏观层面体现为个体权利心理的去个性化效果,以便形成社会权利心理的雏形。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一般意义上,尽管率先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和权利诉求的很可能是社会中一部分率先意识到的少数主体,但一项权利主张和权利诉求要真正成为法律权利,自我主张的这少数社会主体必须能够在这具体的权利主张的语境之中与整个社会众多的社会主体,没有障碍地实现主体角色的互换与转化”。
个体之间进行权利心理的沟通交流与集中过程,本质上是一种“说服”过程,是一种权利态度的交互改变过程。我们假设在个体权利心理的沟通交流上存在一方是说服者而另一方是说服对象的情形,那么,个体在权利心理方面沟通是否有效就取决于三方面要素:沟通说服者的特征、沟通信息的特征以及沟通说服目标对象的特征。
首先,就沟通说服者的特征而言,有诸多方面特征能够决定说服力。在此试举两点:一是说服者的可信度,包括说服者的意见和信息是否具有来源上的权威性与可靠性,其所推销的观点和意见是否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其本身是否存在较少的偏见以及其所持观点与自身身份、职业、地位等特征是否具有一致性上的可信度;二是说服者的吸引力,包括说服者是否有较高的受欢迎程度,以及是否和待说服对象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度。
其次,就沟通的信息内容和表达而言,影响沟通说服的因素也是多种的。比如,个体之间有关权利观点的差异程度会对沟通说服过程产生影响:差距越大,改变权利态度的压力就越大,但是极端不一致的观点陈述会引起可靠性方面的怀疑,因此也不容易说服并改变对方的权利态度。此外,那些能够引起恐惧和担忧的观点也往往具有较好的说服效果,

[美]本杰明·B.莱西著:《心理学导论》

吴庆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并且那些适当重复性的沟通也能够在心理上增强说服力。这些心理上的规律在个体权利心理的沟通过程中同样发挥着作用。
最后,就沟通说服目标对象的特征而言,受众数量多的时候往往比对单一个体的沟通说服容易,并且群体越大说服效果越好;具有较强社会赞许需要的人则更容易被说服;对于简单的论证,受教育水平低的人更容易被说服,但对于复杂的论证内容受教育水平高的人更易被说服。对此,针对不同受众采取不同普法宣传的内容与方式便是一例。
在日常生活中,个体权利心理的说服过程并不必然表现为一种教条的法律普及过程或是某种心理意识的说教,而是融入个体与个体的互动交流中,是一个双方相互说服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沟通形式也是灵活多样的,也并不必然出现个体之间面对面的交流,相反的是,个体往往通过媒介对他者的权利心理进行了解,在了解的过程中与自身进行一种虚拟的心理沟通,只有当那些个体自身无法克服的有关权利心理的冲突出现时,外部的说服者才会真实地介入进来。在多种沟通交流之后,个体零星的权利心理会在自身内部得到集中,并且个体之间的权利心理也会整体性地归于集中,表现为社会生活中主要的和主导的观点,此时,个体权利心理中那些具有个性化色彩的元素或者被主流心理观念所掩盖,或者被自身观点所净化,而展现出一种去个性化的取向。
三、个体权利诉求的社会助长与社会抑制
在作为社会角色扮演者的过程中,个体会表现出相同角色权利心理的类型化的趋势,在权利心理的沟通交流中也会产生去个性化的趋势,但是这种类型化与去个性化并不必然导致事实上的完全一致性。在现实的情形之中,那种“千万个人一条心”的完全一致性的情形并非罕见,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群体作用会引起个体心理和行为的变化。社会群体对个体心理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个体心理的社会助长和社会抑制。
所谓社会助长,也称社会促进,是指个体因他人的意识(包括他人在场或与他人一起活动)所带来的行为效率的提高。社会助长的同时也会带来社会抑制,即个体因他人的意识而产生的行为效率的降低,也称社会干扰。比如,一个人在自己的日记中对事件的记述往往能够相对客观,但是要将相同的事件向公众表述时,往往不免因为强调部分细节而产生放大或缩小部分事实的情况。对此,我们可以在现实中的各种社会运动的例子中找到验证。

[美]凯·R.桑斯坦著:

《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的心理学》

尹宏毅、郭彬彬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


在个体与群体的互动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体的权利认知和权利表达会受群体的影响而有所变化,而个体之所以受到群体影响的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群体能够对个体心理产生极端化的趋势。群体拥有独立、孤立的个体所没有的特质,“形成群体的个人会感受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使他敢于发泄出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个人的时候,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限制的”。同时,就群体内部而言,群体也会抑制一些个体的权利欲望,使得那些与群体意见不合拍的权利诉求和心理得到掩盖或消解。二是群体能够在个体之间形成心理上的感染性。一个群体的形成,往往是不同的个体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相似性,并经由这种相似性形成某种程度的凝聚力。紧密、团结、凝聚力高的群体更容易形成群体思维,助长那些简单一致的意见,并抑制那些不同的声音。三是群体的规模对于个体心理将形成某种潜在的影响。“群体成员间相互影响的性质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而改变。在小规模的群体中,群体成员的观点通过交互式对话过程影响彼此……但是在较大的群体中,群体成员常常处于一系列的独白之中,他们轮流'演讲’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这种独白中,他们不会整合或回应群体中其他成员的观点,结果较大群体中缺少建设性的交互,在讨论前大多数人所持的观点容易获得上风。如果大多数人的观点是错误的,那么大规模群体很难纠正错误观点”。因此,在经由需要和自我意识所建立起来的个体的权利心理也会因为某种群体式的权利主张运动而有所变化,甚至产生某种与个体原有权利观念所不同的、而在群体中却坚持的观点。
当然,并非群体所带来的所有的极化情形都是不好的,也存在一些好的群体的极端主义情形,这种情形也正是发挥了群体对个体的社会助长和社会抑制作用而产生了符合功利要求的外部效果。因此,我们看到在当下中国社会中,存在的群体性维权事件并不必然得到否定性的评价,并且有些群体维权的活动还对中国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心理起到了启蒙作用。
此外,社会助长和社会抑制有时并不表现为极端的情形,而也常常表现为“社会习惯”的温润影响。例如“祭祀权”的提出就是一例。有学者从产生权利的习惯基础的角度指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有关祭奠权的规定,而这项权利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就缅怀祖先、祭祀亲人发生纠纷并起诉到法院的实际案例。在司法的背后,祭奠问题之所以能让人们投注精力、财力和感情诉诸法院,是因为其具有深厚的习惯基础。”但是,如果从权利心理基础的角度来看,类似“祭祀权”这样基于社会生活惯性因素而提出的诸种权利诉求,往往缘于个人权利心理在生活情境中的社会助长或社会抑制。
四、权利诉求的自利归因偏差与群体自利偏见
从个体权利心理的内容上来讲,群体的社会助长和社会抑制作用往往集中表现在权利内容和维权形式的极端化程度上,并不必然导致在内容上偏颇的权利心理。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常常可以看到某些个体持有偏颇自利的权利主张,并且某一群体对特定事物或其他特定群体也会产生偏颇自利的权利心理偏见。典型的例子是对于少数人群体权利保护的问题,以及少数群体自身的权利心理问题,比如高考移民背后的区域权利自利心态等。群体中个体的自利心理并不是计算出来的,而是一种潜在的心理反应。
个体产生某种偏颇的权利心理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来源于社会认知层面的自利性归因偏差。自利性归因偏差主要是指个体在对自身行为的归因中,倾向于将积极的一面归因于自己的个人因素,而将消极的一面归因为他人因素或环境因素。就消极层面来讲,例如个体将自身的侵害权利的行为原因归结为外部的客观情势所迫,从而缓和自己内心中的权利心理冲突,并尝试更新法官和听众对其权利心理状态的认知。就积极层面讲,例如个体主张报酬权利完全来源于自身劳动应得,而回避报酬议价过程中雇主的参与性。由此可见,个体在社会认识过程中的自利性归因偏差在权利心理的形成中普遍存在。
然而,尽管个体权利心理上的自利性归因偏差并无大害,但是经由群体产生的群体权利心理偏见则往往产生出较为复杂的情况。正像我们看待个体的偏好一样,个体偏好不是个体内心中独立的固有存在,而是社会情境所建构起来的,

[美]凯斯·R.桑斯坦编:《行为法律经济学》

涂永前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群体的偏见也是经由社会情境所建构的。群体之间的结构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和竞争关系导致了群体偏见的产生。例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因自然身份、社会身份、健康状况、智力水平等因素而产生的权利偏置背后都存在群体偏见的原因和理由。
事实上,对群体权利心理偏见的塑造,一方面是经由社会角色和社会说服产生,并经由群体极化放大的;另一方面也是个体在社会认知中的心理方式所促进的。这一心理方式就是人们在生活中普遍使用的类型化的认知过程。为了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认知,人们需要一种简化复杂的方式,这一方式就是将所要认知的人或物划归为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人或物采取不同的、相对稳定的认知立场。而将人或物进行分类的标准则是相对模糊的,主要取决于个体对认知对象显著性特征的判断,根据显著性特征对其进行分类。这里的显著性特征包括性别、年龄、肤色、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当对认识对象进行类型化分类之后,心理内部会基于类别进行信息上的加工,以判断认知对象是否确实可以被划入此特定类型之中。这一过程的参照标准往往在于经验中体验和观察到的类型中的典型性实例。在这一过程中,个体也会不断丰富自己的认知体系,在原有认知类型的基础上进行细分,从而形成亚类型分支,并形成处理各分支情形的心理模式。在这一整套过程中,个体在心理上已经划分出一个关于不同群体的分析结论,当个体不再对这一结论做出反思的时候,个体在对行为和心理的归因上的自利性就会转移到对群体类型的判断上,由此在界定自身群体和看待外部群体的时候,就产生了群体自利偏见。
当然,并不是个体与群体的所有权利偏见都存在自利、自满、自我讨好的倾向。人类在认知归因过程中也存在自我贬损的心理偏见倾向,比如,认为自己不配获得某项权利,或者认为自身群体存在某种不足而不应获得其他群体相同的权利。这种心理倾向是个体在认知过程中某种心理上的反应,这种心理反应也会表现在权利心理方面。
可以说,偏见充斥在社会生活之中以及个体和群体的心理认知之中。偏见本身是固有的,但偏见的内容则不是这样。偏见的内容是社会建构的结果,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显著偏颇性的权利心理和观念却大有市场。所以,不管是个体权利心理发生了偏颇,还是出现了群体的权利心理偏见,都不必然苛责个体或群体本身,需要追究的则是这一个体和群体所处的社会情境、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
五、社会压力与权利心理的强度维系
个体权利心理和社会权利心理的互动关系,既可以被看成是在个体内心中发生的有机反应,是从个体需求出发的自我意识的觉悟,是自我意识在群体生活中的类型化、去个性化和理性化,是一场可能遭受社会力量的助长和抑制的群体极化与产生偏向的过程;也可以被看成个体与外部社会关系中的其他个体的行动交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压力中所包含的群体压力和制度压力构成了个体权利心理和社会权利心理稳定互动和心理维系的控力系统。
就群体压力而言,主要表现为个体之间的沟通说服过程以及群体对社会角色的心理强化,同时表现在个体的心理和行为层面,则展示为从众与服从。

个体从众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希望正确,以及希望被喜欢。对于个体而言,从众的理由往往在于渴望被喜欢,也就是渴望被群体和社会所认同,同时,当信息不足或者信息不对称的时候,从众也是一种有助于做出正确判断的策略性的选择。对于个体而言,如果群体的信息越值得信任或越受到重视,那么个体选择从众的概率也就越大。对于个体的权利心理而言,在法律事务领域,基于法律信息的公开,公众自身将在信息甄别的过程中产生某种大众的权利心理状态,而这种状态可以在社会交流之中得到传播,社会公众具有自我接纳权利信念和法律意识的能力。事实上,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民众并不熟悉法律规定的细节却能够做出符合法律的判断,这不仅仅因为法律规定本身的合乎情理,也因为个体在生活中常常采取众人的行为选择,从而潜在无意识地接纳了大众共识的权利心理。所以,守法意识(包括用法意识、权利意识等法律意识)往往在习惯和无意识的行动中获得。
除了个体在群体生活中产生的从众心理之外,个体的顺从和服从心理也是维持社会权利心理整体水平的重要因素。个体在心理上的顺从是指尽管可能并不心甘情愿,但是受到行为回报、外部压力、专家意见、信息影响、参照系影响等因素的影响,个体仍然做出了被要求做的事情。而服从就是对某种权威意见的顺从。个体在顺从他人意志做出相应的心理和行为选择的时候,往往是自身对于行为与心理并没有产生情形的选项和立场,心理上仍处于“怎么都行”的情形。而服从的心理情境则是否定性的,意味着“其余不行”的心理背景。这两种心理上的情势在法律和权利领域的区分较为显见:在民事法律领域,坚持自由意志的法律原则,因此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裁判中顺从的心理逻辑往往优于服从的心理逻辑,尊重双方顺从妥协的选择;而在刑事法律领域,则情况相反,服从的心理逻辑具有优先性,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治,用惩罚来强化个体产生服从的行为,并形成服从的心理,也就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心理。

就制度压力对社会权利心理水平和强度的维系而言,其主要方式在于通过法律制度构成了个人的生活空间,形塑了个体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建构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心理模式。法治的生活方式,虽没有形态也不可观察,但是却真实地、潜在地形塑着个体的思维方式和心理过程。既有的法律制度、权利体系和权利理论成为个体以及社会建构及发展其权利心理条件的依赖路径和思维框架,是个体在创新权利诉求过程中的参照系标准和典型性信息。社会权利心理的整体状态以及个体权利心理的特定情结都离不开现存的法律制度与既有的权利体系、权利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得到巩固和增强。正是因此,就像“个人信息权”的出现依托于“隐私权”的权利内容、“被遗忘权”的呼吁寄托于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权利论证一样,在权利兴起的过程中,权利诉求的产生总是或者演绎于原有的权利体系之上,或者依托于既有的权利话语之中。
总而言之,个体的权利心理状态和社会的权利心理水平之所以能够在一定历史时段内得以稳固,原因在于个体内在方面的从众、顺从与服从的心理,也在于个体外在方面的法律制度与权利体系的稳定维系。正是在这样一种权利心理稳定的基础上,个体以及社会有关权利的心理发展才得以持续进化。
结   
权利兴起过程中,“很多都是与科学技术的兴起和随之而来的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有关系。这种生活方式的改革要求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认识和与权利相关的认识不能只局限于强烈直觉主义的朴素的价值观,而应当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和逻辑的思维方法来把握。然而,遗憾的是,采用实证主义方法、心理学方法、经济学方法、逻辑学方法等研究新兴权利的成果很少”。基于这种研究现状,我们有必要加强权利兴起中的心理基础探索。权利兴起中的心理交互机制研究是新型权利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石。权利兴起首先是个体权利的心理内化过程。个体在心理上完成权利内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体权利心理与社会权利心理的交互过程。个体权利心理与社会权利心理的反复而持续的互动,是形成权利兴起与存续的心理基础。法治文明和权利文化也正是在这种互动中得以建立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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