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艺美术专业资格条件
(赣人发[2005]10号)
部门:职称科 日期:2005-7-21 2224
(高级、中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工艺美术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设计工作经验,从事高水平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显著;发表、出版本专业有效高水平的论文、论著;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艺美术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广告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并受聘工艺美术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并受聘工艺美术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并受聘工艺美术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并受聘工艺美术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名,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参加完成省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课题的研究。
二、作品参加高级别的国际专业展览。
三、有2件作品参加国家级的专业展览。
四、有3件作品参加省级的专业展览。
五、主持3项以上大、中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设计,或城市雕塑设计。
六、参加编写国家标准或省级规范、规程1项以上。
七、负责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及主持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国家、省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高级别的国际专业展览评比奖。
三、获国家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
四、获省工艺美术大奖赛二等以上奖励。
五、作品被省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征集收藏两件(幅)。
六、经国家、省级评选属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被采用施工的室内外装修、城市雕塑优秀设计两项。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有较大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著作1部(理论专著或画册)或译著(如系合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较大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有较大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为本单位任创作设计的主要技术骨干,能组织、主持大型、复杂、高水平的创作设计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
(二)创作设计成就突出,作品在国内外有很大影响,在国际专业评比中获得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并取得显著有社会经济效益。
(三)作品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
(四)作品被国家选取送出国展览,或获奖;
(五)按照国家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从事传统工艺美术门类和品种,获奖等级适当放宽为国家级四等奖或工艺美术“大奖赛”二等奖2项;
(六)作品被国家级或省级馆藏3件(幅);
(七)在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中,担任工艺美术方面的室内外装饰,或城市雕塑制作工艺等主要设计,并做出突出成绩,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全国同行有较高声誉。
(八)有特殊技艺,在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并得到省内外3名以上高级工艺美术师或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推荐。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出版有价值的专著(如系合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期刊、杂志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如系合作,须3篇以上且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
江西省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工艺美术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积极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从事研究、设计工作,成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广告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6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本专业创作设计计划,独立完成较低大型、高水平的创作设计任务,是本单位工艺美术创作的技术骨干。
二、解决本专业研究、设计或生产中有一定难度的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参与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完成市(厅)科研课题1项。
二、作品获省级以上奖励。
三、作品被省级以上有关专业馆藏单位征集收藏1件(幅)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具备一定水平的工艺美术作品2件(幅)以上。
五、主持室内外装饰优秀工程设计2项以上(经省工艺美术职改办组织专家学者鉴定或评价,并被采用。)
六、在新产品的开发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省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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