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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公示】临泉县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临泉县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集镇和乡村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编制或修编完善乡镇总体规划、中心村布点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和居民点整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村镇建设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监管和违法建设查处。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编制,农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民建房、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村镇建设的住宅、公共建筑单体设计和推广,集中成片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和建筑工匠培训。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县发改、水务、环保、农委、交通、教育、电力、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镇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电力电讯、给水排水、道路河流、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条件

第九条  位于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内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非近期建设范围或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不到的区域审批农民建房。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1.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农民建房前,应与县规划局、国土局对接,在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选址一处或多处现状建设用地,用于农民集中新建住房。

2.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人口发展预测,委托有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局初审后,报县规委会审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农民建房。

3.近期难以迁往集中建设点建设的,只能进行维修和加固,维修或加固的房屋应维持原有的结构和规模。

第十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集镇近期建设范围及开发时序,划定禁止审批农民建房范围。禁止建房范围以外的集镇居民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得影响近期集镇道路、电力电讯、给水排水等集镇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公园等集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不得影响集镇整体形象,宅基地面积不大于1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色调色彩、造型简洁、统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一般为两层,一层层高不大于4.2米,二层层高不大于3.2米,总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立面高度、尺寸统一。根据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统一建筑退让,二层出挑部分不得占用退让线。

3.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视觉干扰、工程管线敷设和建筑保护等要求。

第十一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中心村和居民点审批农民建房,严格依据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审批中心村农民建房时,利用原宅基地进行建设,宅基地面积不大于2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总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新规划宅基地面积不大于16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总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

2.在审批保留居民点农民建房时,利用宅基地进行建设,宅基地面积不大于2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总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

3.规划不再保留的居民点,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新建房屋。确属危房,已影响到人畜安全,近期又难以迁往规划居民点建设的,只能进行维修和加固,维修或加固的房屋应维持原有的结构和规模;已列入土地复垦计划的村庄,复垦的部分不得新建、维修或加固。

为引导农民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居住,在产权明晰和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多余宅基地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国省干道、铁路两侧建设房屋实行红线管理。具体为:建筑物(含临时建筑物)边缘与高速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不少于50米,与公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5,县道上不少于15,其它道路不少于10米,沿穿越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按城镇规划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审批程序:

1.凡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镇(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有关建设活动是否符规划要求;

3.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勘测定界图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4.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时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6.现场公示反馈意见

7.合法用地批复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新增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项目审批程序: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新增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查符合已批准规划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审批时限: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审批。

所需材料:

1.本人建房申请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宅基地证或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

4.建设图纸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农民建造住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报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延长竣工日期,但延长日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奖惩措施,建立审批过程中的公示公告制度,发证后房屋竣工规划核实和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未经规划核实或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八条 对农民建房负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的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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