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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匪我和人生若如初相见的纠纷

匪我思存把《迷雾围城》的影视版权以30w五年的价格卖给了紫晶泉。但延期3月才把小说稿交给紫晶泉,而在到期前半年紫晶泉完成了剧本改编,到期前三天开始了拍摄,并通知了匪我思存,匪我也派工作人员参加了启动仪式。电视剧开拍一段时间後匪我要求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象征性价格即1200万”续约,但是紫晶泉拒绝了。然后匪我起诉,要求赔偿1200w,并在网络上以“抄袭有罪,原创不死”的口号引导粉丝和路人骂剧组骂演员,然而纠纷本身和抄袭没有半毛钱关系。

给大家整理一下一审法院的判决

首先,过了授权期限(已在授权期限内完成改编),电视剧没拍完,算不算侵犯摄制权?行业这种现象是常态,而且法律对这个问题也并无明文规定,只能看法官如何解释法律,自由裁量。因而一审判决对被告行为会导致侵权的结论也只有个案效益。

然后,法院认为匪我在明知被告不可能在到期前完成电视剧的一切工作情况下,仍派工作人员参加启动仪式,视为对被告可能侵权的行为的默认,导致被告产生了合理信赖,认为你原告同意了他的行为,故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开始了电视剧拍摄。

也就是说,如果一审判决生效,两方行为的定性就是:被告在到期前完不成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就侵犯了摄制权,但是原告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默认了被告的侵权,使被告产生合理信赖,因而原告不再享有对侵权行为的追究权利,不过法院还是惩罚了原告这种侵权投机行为,但法院拒绝匪我1200w的赔偿请求,只判赔50w。 通俗点说,匪我的默认使被告的侵权行为合法化了,因此法院除了一个惩罚性赔偿,原告其他诉求都不支持。

被告同意赔偿50w,然而匪我不同意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这就使得一审判决不能生效,那么一审判决对被告那个存在是否侵权法律争议的行为的定性也不能生效。所以被告行为到底算不算侵权又得看二婶法院如何定性了,其他人不能盖棺被告就是侵权。但是二审审的如何我一直没听到消息,也没看到判决书。

综上,不论一审判决生效还是等待二审判决,被告拍出来的电视剧都不属于侵权作品,也和抄袭无关,它的宣传,制作,拍摄,播放都是合理合法的。

我们在来看看匪我的行为:

1.从一开始就利用当时的热点“抄袭原创之争”,引导舆论给剧组扣上莫须有的抄袭帽子,其实对比一下三生三世就知道这剧和抄袭半毛钱关系没有,她还引导粉丝攻击演员,说演员演抄袭剧不知廉耻。

2.自己不同意一审判决上诉,导致一审判决暂不生效,她却在微博反咬剧组一口说剧组不遵守一审判决,50w都不赔给她。

3.匪我默认被告开机,让被告产生合理信赖後,再开口要1200w一年的续约费,相较于五年前卖出的30w5年的价格,溢价了200倍,当时南派三叔卖《盗墓笔记》9部小说也只得了500w,何况《迷雾围城》还不是匪我的热门小说。并且,这并不是粉丝所说的,作者想卖多少价卖多少价,买不起就别拍啰,而是匪我使被告产生合理信赖,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后恶意抬价,被告处于交易的明显不利地位。

3.利用自己过世三四年的父亲卖惨,说如果她父亲在就不会有人这么欺负她blabla,激起网友同情,然后剧组回应说希望她别把她过世的父亲牵扯进来,她又反咬一口说是剧组用她去世的父亲炒作。

我曾经把事实真相贴在匪我的微博下面,但马上被删除并拉黑。在马蓉没出现之前,匪我一直是我心里白莲花戏精no.1。也希望不要一提抄袭剧,侵权剧就先把《人生若如初相见》这部剧提出来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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