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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门发文:确立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

中国教育报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报道说,《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里程碑式政策文件。《意见》共有六项二十七条。这项顶层设计,将对每个教师的工作与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

《意见》指出,要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 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

《意见》强调: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在《意见》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个问题:教师的地位问题。《意见》说要“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从《意见》中我们第一次看到对教师进行了两方面的定位:一是“国家公职人员”。以往对于教师群体定位总是和公务员、其它国家工作人员一起称为“财政供养人员”。现在,将教师的身份明确为“国家公职人员”,表明教师的行为是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不是个人的表现。二是“特殊的法律地位”。教师工作的特殊性,面对群体是学生,教师具有怎样的地位,将决定教师的工作性质和个体工作的积极性。几年来,就有专家学者提出要设立“教师公务员”。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教师群体,更大程度的调动教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服务于社会建设。

第二问题:教师的收入问题。《意见》重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做为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指导国家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再次重申教师收入和公务员参照的问题,是非常正确和合法、合理的。公务员有车补、津贴和年终奖,而教师没有。也许,在基本工资方面教师可能多一点,但是,没有其它的收入,和公务员相比,差的太大,太多。让教师的生活质量,工作心情严重受挫。此意见的出台,将再次着力推进这一法律政策的实施,让广大教师的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国家的振兴在教育,教育的振兴在教师。教师问题是教育的重要问题,解决好教师关心的问题,是抓住了发展教育的最好抓手和着力点。

对于全国近2000万名教育工作者来说,这是2018年新春最响了一声春雷,是一场最美的春雨。

教育的春天,教师的春天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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