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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 | 经验比逻辑更重要吗?

导读“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很多法律人常挂在嘴边的法律格言,而此格言却极易被误解。霍姆斯大法官这样说,其实主要是想指出“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这样一种谬误。事实上,经验与逻辑对法官来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没有经验,逻辑会蜕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逻辑,经验只不过是一堆杂乱无序的东西。当然,法官在对事实进行价值评断时,在将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归入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构成时,法官的经验判断比逻辑推理更为重要。


文章首发于2016年8月12日人民法院报,本文系法院报所刊文章的完整版,内容更全面,论证更充分,感谢作者赐稿!


(一)


常听法律人士言及“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此语极易被一些法律门外汉和三脚猫功夫者误解为经验比逻辑更为重要。于是,对法律不甚精通的浅薄之辈常过早地抛却逻辑,投身经验之流,企图在红尘俗世中寻找法律的真谛;一些老朽之徒,亦常以经验丰富的长辈自居,对教科书上所描述的逻辑定理不屑一顾,嗤之以鼻。


当霍姆斯大法官在其名著《普通法》中写道“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时,他所表达的并不是经验比逻辑更重要,实践比理论更重要。霍姆斯对理论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在《法律的道路》中,霍姆斯写道:“对我来说,理论才是旨趣所在,实践中的细枝末节不在此列。……理论是法律原则中最重要的部分,正如建筑师是所有参与房屋建造的人员中最重要的角色一样。……对于那些有才能的人来说,理论并不是令人惶恐的脱离实践之物,而恰恰是探求专业上最基础部分的必经路径。”


霍姆斯大法官主要是想指出这样一种谬误,即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这种观念阻碍了法律的发展,使法律停止不前,使法官沦为逻辑的机器。霍姆斯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实用性的事务,必须以现实的力量为基础。”


每一个新判决的做出并不都是遵循已有先例通过三段论发展出来的。“猫的锁骨只能表明,曾经存在过某种生物、而它需要锁子骨,同样,在某一先例曾经提供的作用已终止、其存在的理由也已被忘记之后,该先例依然长久地存留在法律中。纯粹从逻辑的角度来观察,遵循它们的结果通常只会是失灵和混乱。”


霍姆斯指出,与逻辑相比,一个时代为人们所感受到的需求、主流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些在决定法律规则的发展方向所起的作用要比单纯的逻辑推理所起的作用大得多。


(二)


法律是历史的产物,法律同时必须满足时代的需求,一个时期法律的发展往往是为了满足公共政策的需要和人民的便利,因此,我们不能单纯地将法律等同于逻辑教课书中的规则和定理。霍姆斯认为,对于相关共同体来说什么才是最便利的这样的考虑,恰恰就是法律抽取生命之液的秘密根茎。我们“不应为了三段论而牺牲解决实际问题的智慧”,而必须找出旧规则更加适应时代需要的新理由,从而使这些规则逐渐获得新的意义和内容,并最终获得新的形式。


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且永远不可能达到逻辑上的确定性。“在一个极端上,法律永远在不断采纳出自生活的新原则,在另一个极端上,法律却总是保持着从历史中来(还没有被吸引,也没有被抛弃)的旧原则。”在霍姆斯看来,法律逻辑的确定性只是一种幻想,存在于合乎逻辑的形式背后的,是对相互竞争的立法根据的相对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这种判断常常是一种下意识的说不清楚的判断。判决有时候无非就是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给予某一特定团体更多的恩惠的东西。


为何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为逻辑是静止的,而经验是流动的;逻辑是确定的,而经验是常新的。逻辑无法为自身吸入新的养料,而经验则不断地在新的生活中丰富自身。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将法律等同于写在羊皮纸上的一成不变的真理,而应该将其嵌入新的生活之流中。法律是为了人类的生活而存在的,因此不能像逻辑一样静止不变。


霍姆斯眼中的经验,并非仅指法官个人的法律经验,它还包括着更为广泛的领域。时代的需要、公共政策、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法官个人的偏好等等,这些都被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因而被纳入经验的范畴。如果说逻辑象征着历史上的确定与安宁,那么经验更多地是指一种继往开来的东西。即,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不能毕恭毕敬地对历史上的法律顶礼膜拜,而应使法律的意义符合时代的需求,或者将时代的需求添加进旧的法律规则当中,从而使法律获得新的意义。逻辑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连贯性、一致性和体系的完整性,但真正使法律获得新生命的绝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三)


经验与逻辑,对于法官来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缺一不可。没有经验,逻辑会蜕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逻辑,经验只不过是一堆杂乱无序的东西。司法判决常常以令人感到确定的三段论的方式做出,逻辑语言跃然纸上,演绎推理一脉相承,经验仿佛不起作用。


然而,法官思维从来不是单纯的逻辑演绎,经验一直贯穿其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证人证言的评判,对证据的采信,对各方利益的衡量,对法律价值的把握,无一不体现着法官的经验智慧。法官要从眼前杂乱无序、纷繁复杂的事实中提取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逻辑的指引同样不可或缺。法律适用是一个逻辑与经验交互作用的过程。


作为应然状态的法律规范如何适用于作为实然状态的案件事实,这需要一个类比的过程。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一方面是实际发生的事实行为,只有二者能够彼此对称时,法律规范才能够适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在提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往往能够迅速找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将之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类比,当二者合致时,则将之归入法律当中,判决亦由此做出。为了进行类比,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提取、归纳、甄别、筛选时,眼光会不断地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往返流转,经验与逻辑常常携手同行,相互渗透。


法官在将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归入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构成时,法官的经验判断比逻辑推理更为重要。因为在对事实进行价值评断时,逻辑是不起作用的。此时,哪部分事实更为重要,哪个证人的证言更为可信,哪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这些都与逻辑无关。法官在对这些事实做出价值上的衡量和判断时,必定会掺杂着法官个人的价值偏好、教育背景、成长环境、道德情感、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等各种因素。司法判决无法根除法官身上个人性的东西,因为公正判决的做出有时必须依赖法官的良知与智慧。


然而,我们却可以将法官的个人性的东西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使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不为法官的偏见所阻。例如,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把握应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判决的说理应该逻辑清晰,充分透彻,将法官形成判决的思维过程展示出来,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一份结果正确的判决,如果说理不清,论证不详,逻辑混乱,或者言简意赅,犹抱琵琶半遮面,往往容易启人疑窦,贻人口实。在此,逻辑的作用不可或缺。逻辑思维常常伴随着法官形成判决书的整个过程之中。


(四)


对事实的筛选、甄别与判断,离不开法官的经验;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与发展,同样离不开法官的经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僵化地理解法律,死死抱着历史上的法律,将其等同于某种固定不变的东西。当法律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时,当时代的需求已经提示出了法律的谬误之所在时,法官应该运用其经验智慧,努力使法律与时代步调一致,严丝密缝。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解释者可能比制定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法律可能比其制定者更机智,甚至必定更机智”。用霍布斯的话来说就是:“立法者不是因其权威使法律首先被制定出来的人,而是因其权威使法律继续为法律的人。”重要的并不是立法,而是法律本身。


经验是法律发展的源头活水,逻辑虽然于法律内容的发展不起作用,但是,如果缺少了据以形成概念的逻辑,经验不过是一堆杂乱无序的东西;同样,没有经验,逻辑不过是一种空洞的形式而已。正如康德所说,“思维无内容是空洞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目的”。正是经验与逻辑的交互作用,协力共进,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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