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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又赢了美国诉讼,Gucci们输在哪儿?【含判决书摘要】


作者 | 查君;苏绮雯

校对 | 赖斐然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


纽约时间8月5日(周四),美国曼哈顿地方法院法官凯文·卡斯特尔驳回了去年开云集团(Kering SA)旗下古驰、YSL等奢侈品牌对阿里巴巴集团提出的“助推假冒品牌商品销售”的控诉,但该裁决不影响开云诉讼的其他部分,该公司还指控阿里巴巴鼓励卖家在其购物平台上出售假冒商品。

目前,开云旗下品牌代理律师对此不予置评。阿里巴巴表示对上述法院裁决感到满意。

 起诉 

本次起诉是去年五月份发起的。2015年5月,开云集团旗下多个奢侈品品牌在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对阿里巴巴提起诉讼,开云集团旗下的奢侈品品牌包括古驰(Gucci)、世家(Balenciaga)、葆蝶家(BOTTEGA VENETA)和圣罗兰(YSL)等。这是不到一年时间内,开云集团第二次以同样原因向阿里提出诉讼。

此次被告方包括阿里巴巴集团以及在其商城出售商品的十四名卖家,其中“阿里巴巴集团”指与阿里巴巴商城、淘宝网和全球速卖通三个网上在线购物平台有联系的七个分公司,被指控“在阿里巴巴相关平台销售假冒原告商标伪劣商品”的卖家包括五名全球速卖通卖家、六名淘宝网卖家以及三名阿里巴巴网卖家。

原告指控被告阿里巴巴和卖家“联合起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获取利润”,卖家在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阿里巴巴商城环境和阿里巴巴集团的服务”,销售开云集团旗下品牌的假冒伪劣产品,而阿里巴巴方面也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情况下,为被告卖家提供了“市场、物流、融资、支付以及其他第三方支付等一系列服务,以允许、支持被告卖家通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获得不当收入,而阿里巴巴方面也借此获得相关收益”。

被告指责原告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卖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依旧继续为其提供服务,例如义乌一家网上卖家销售的一种原告品牌手袋,其定价为3美元到15美元,每周销量能达到一万个,而正品的售价为125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阿里巴巴居然还将该卖家认证为“金牌卖家”,这种行为无疑是证明阿里巴巴为卖家和商品真实性做出背书。

值得注意的是,古驰(Gucci)、巴黎世家(Balenciaga)、葆蝶家(BOTTEGA VENETA)和圣罗兰(YSL)等品牌此次起诉,不仅仅是针对阿里巴巴售假问题,开云集团还认为,阿里商城提供物流、支付、融资等一系列支撑服务的分部企业,构建了一个“阿里生态圈”,而阿里生态圈与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商之间的“相互促进”的关系。开云集团认为:通过阿里生态圈的合作行为,阿里巴巴和卖家已经可以认定是“故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促进阿里生态圈的发展”,指控他们“通过具体特定的活动和任务分工,在美国、中国以及其他地区的组织成立一个团体,进行特定的活动,而包括被告在内的卖家通过阿里巴巴批发和零售分销市场,销售自己的生产的产品,而阿里巴巴也通过自称为“阿里生态圈”系统,负责数据收集和在线营销、融资、航运和支付处理服务,推动和促进销售假冒产品,并随着时间发展,最终阿里和卖家满足RICO(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反诈骗腐组织集团犯罪法)中诈骗集团的定义。

 现场 

开云集团旗下品牌认为阿里巴巴与其有关卖家已构成美国RICO法案(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中定义的RICO企业,而法院基于实质上的RICO原则以及RICO共谋原则,认为起诉的事实依据不充分,驳回开云集团宣称的多项诈骗指控。

开云集团方面认为阿里巴巴已违反RICO法案,即“任何被企业雇佣或有所关联的人在从事州内或州际贸易时候,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前述企业通过诈骗活动的方式进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阿里巴巴辩称:首先,原告未能成功证明被告作为一家诈骗操纵和贿赂组织(RICO)企业的存在。其次,即使原告说明了RICO企业是存在的,也未能成功证明阿里巴巴方面在RICO的定义范围内“参与”了这些活动。

RICO法案中对组织构成的定义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公司、组织或者其他法律实体,或者任何个人联合或团队虽不构成法律实体,但已拥有实际关联”,并且“组织也不需要有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标识,如名称、定期会议、会费、建立规则和规章、纪律程序,或入会仪式等”。开运集团方面认为由阿里巴巴、被告卖家、以及其他同谋,已经实际上联合在意一起形成一家企业的,且目的是销售和利润来自销售假冒产品。而阿里巴巴则认为这种组织形式只不过是经典的“中心辐射型”组织,即一个中心行动者与其他行动人构成的双边或者多边合作关系,但这种并不会构成RICO企业。虽然阿里巴巴可能会和这些企业有联系,但是并没有共同的目标。针对阿里巴巴的说法,原告方认为RICO企业的涵义界定并没有如此狭窄,而且就算如此,他们在阿里生态系统内还是有着共谋嫌疑。

法院则认为,很大程度上来说,“中心辐射”组织并非能充分构成RICO企业 改成 并非具备构成RICO企业的充分要素,并且援引了第一国家银行(First Nationwide Bank)案,认为“一系列相互独立的欺诈交易的犯罪者和共犯,并不能证明犯罪者和同谋已组成一个可持续性的组织或者单位”,况且RICO组织要具备以下三要素:

1、组织结构及人员保持连续性;

2、有共同的目的;

3、区别于有组织犯罪模式内部固有的结构。

法院方面还指出:更为重要的是,在组织的定义中,隐含强调“共同利益”和“私人关系”,而几个人、独立性地、没有组织地从事某种犯罪…并不能证明这些企业成员之间具有关系。而绝大多数法院也最终裁定“中心辐射型”组织不等同于RICO组织。

但开云集团还认为:因为起诉中有的是原材料销售商,由于他们提供的原材料就是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卖家就应该有理由或者有意识购买他们材料的卖家也应该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但是在调查举证中发现,不仅被起诉的生产商不是从起诉原材料生产商购买的原材料,而且那些原材料生产商的产品大部分还是销往北美地区,并没有经过阿里巴巴的商城或者渠道。

除此之外,被告卖家从阿里巴巴生态圈获得利益的事实,并不能表明这些卖家之间存在双边或者多边合谋关系。被告卖家是从阿里巴巴获得服务支持,而不是从各个被告卖家获得服务。虽然这些指控可能意味着每个被告卖家和阿里巴巴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但这并不能推断,被告商人以协调的方式采取行动,通过获得共同的利益。

开云集团认为,被告卖家和阿里巴巴仍会因 “网络效益”(Network Effect)而获益。越多人卖,就会越多人买,从而吸引更多的卖家和买家进入阿里巴巴的市场。法院认为:对于阿里巴巴来说,销售假冒商品的卖家并不会比销售正品的卖家带来更多的收益,因此,“网络效应”的指控并不成立。此外,这些指控也不能表明,被告卖家之间有任何联系,就像两个都从事类似的证券欺诈行为股票经纪人,并不能因为他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投资同一只股票就断定他们私下有联系。

 展望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网上商城平台,阿里巴巴一直围绕着“假货”而饱受世界诟病。此次“阶段性”胜诉,不仅证明了自己从未想过给假货提供便利,更重要的是,在世界舞台上保护了自身组织的架构的一体性和完整性。此次开云集团来势凶猛,不仅针对阿里平台存在的假货销售,而且希望从阿里生态圈的生产、销售到支付着力,以期从源头上遏制损害品牌利益的行为。

阿里此次虽然胜诉,但是案件还没有结束。阿里平台的打假道路也还任重而道远,智合也将持续关注案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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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Albert

编辑 | Angie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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