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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见死不救须理性

立法见死不救须理性

 

佛山两岁女童悦悦被两车碾压路人漠然,刺痛社会良心,众多网友在看过事故现场视频后,都写下了“心酸”、“心寒”、“心痛”,“目不忍视,心犹在颤”之类的感受。

“这就像一根刺,刺痛的不是每一个人的心,而是社会的良心。”对小悦悦熟视无睹的十余路人,被网友斥为“冷漠”、“冷血”,甚至“道德沦丧”。有网友呼吁,以“见死不救罪”追究路人的责任。同时,人们对向小悦悦施以援手的拾荒阿姨倍加赞赏,认为是她的存在,弥补了全社会更大的难堪。

  道德难题,法律难作仲裁。小悦悦的遭遇,根源还是在于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的精神。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仅仅对相关责任人的见死不救行为追究刑事及民事责任,比如司机肇事后不主动施救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或延误治疗的。对于非相关责任人的路人,法律未做要求,也不可能做出要求。

具体到小悦悦的案子,当时天下着雨,视线并不好,小悦悦受伤倒地,有可能路人真的没有看见;看见了绕道走的路人,可能是因为面对如此的伤害没有救助能力……这些道德范畴的问题,是很难通过法律裁决的。

 

在当今道德下滑的这样一个时代,类似见死不救的行为就像一根刺,刺痛的不仅是每一个人的心,更是整个社会的良心。于是,在拯救社会道德、实现人类自我救赎的诉愿中,人们很容易想到法律,期待通过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来为不断滑坡的道德和良治筑牢底线。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此后的民间探讨更是不断。

法律是底线的道德,当某种道德出现普遍沦陷时,法律需要有所作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介入不需要条件。立法惩治见死不救,一个基本的法理前提是:见死必救必须成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果在法律上公民没有见死必救的义务,那么就不能为见死不救行为设定法律手段。在入罚或入罪的标准上,这首先需要研究法律意义上的“应该履行的救助义务”的范围大小。

从义务的分担看,国家是把见死必救的义务分配给警察等公权力机关和人员,当他们见死不救,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重者可以入罪;但是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究竟该不该负担见死必救的法定义务呢?这其实是个很难的技术判断,对于那些客观上造成了危者险境的人,无疑应负担救助义务,但那些无关的旁观者,则未必需要负担,因为无论是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是在大众的观念认知里,这种救助都属于道德良知层面的东西。

要将不道德的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制裁,还必须考虑一个必要性问题,即见死不救是否已经到了必须用立法遏制的地步。虽然彭宇案之后,出现诸多表征道德滑坡的案例,但我怀疑,恶性个案是否真的表明见死不救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果不是,立法在舆情的鼓噪下擅自介入,可能会对那些仍持有道德感的多数人带来毁灭性打击。试问:当发自内心道德诉求的见死必救,被描述成法律威慑下的逼迫之举,我们又该作何感想?

强调立法的理性还源于我国目前的司法水平。有人援引国外见死不救入罪的范例,但忽略的是国外有完善的法制体系和司法技能来处理此类难题,我国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中,立法上的界定难题必然影响司法处理,甚至陷入打击不足而自丧法律权威的困境。

当然,法律纵然不能惩治不道德,但却可以激励道德行为。通过指示公民报警、打120急救等指引性规范及各种激励性立法,将道德构建的侧重点放在指引和激励功能上,或许更为合乎法律治理道德危机之道。

中国实际国情是,国民自身素质整体水平低下,要求每个人在短时间内提高道德素养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加强道德建设。等到我们整体道德素养达到足够高的层面上时再将“见死不救”纳入立法议程也不迟。试问:当发自内心道德诉求的见死必救,被描述成法律威慑下的逼迫之举,我们又该作何感想?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提高我们的道德素养的问题,而不是在此刻谈论是否该立法以规制这种行为的时候。当我们的社会整体道德素养提高到一定高度、我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极大提高时,我们距离此项立法便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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