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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治企业必须埋单

职业病诊治企业必须埋单 

徐林 黄键 林亚茗 沈馥媛

加工场内噪音刺耳、粉尘弥漫,电子场毒剂四溢而防护寥寥……据统计,广东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人数超过600万,但其防护水平和体检状况却不容乐观。昨日,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黄小玲再次来到广东电台接听“民声热线”,与听众一起讨论职业病的防治。 

  据省职业病防治医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全省主动做职业病例行检查的比例不到10%。而热线现场,与职业病有关的投诉电话也是响个不停:“在工厂工作了几年,辞工后发现得了职业病,厂方该不该负责?”“一线工作人员都戴上了防护设施,我们这些在旁边记录的要不要戴?”……

  黄小玲在解答听众疑问时强调,职业病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的重视不够,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是防治职业病的关键之一。黄小玲强调,企业必须履行对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按照法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按照出勤处理,工厂应该发给其工资。对于已经得病的工人,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得病的责任在于企业,那么企业必须承担治病费用,即使劳动者辞工了,企业也要承担责任。劳动者在职业病治疗期间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并按照得病前的标准领取工资和营养补贴。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 

  现场直击   一线记录员无防护面罩可戴

  昨日,省市卫监部门的执法人员来到位于白云区嘉禾街的合益鞋材厂对其职业病防护的情况进行突击检查。   

  早在今年4月,卫监部门就曾对该鞋厂进行了一次检查,发现在一些有毒有害的岗位,不少工人没有佩戴防护面罩和耳塞。在昨天的检查中,执法人员“惊喜”地发现情况比上次好了不少,基本上所有在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工人都佩戴了防护面罩和耳塞。“面罩和耳塞是长期佩戴的”,“如果发现不戴,要罚款100元”。现场的一位领班这样告诉记者。

  这是真的吗?

  在随后的检查和采访中,“破绽”出现了。例如记者每次随机采访工人,都会有一个领班模样的人紧随身后,而工厂的相关负责人说“罚款金额是5元”,并不是“100元”。后来,记者瞅准个机会,偷偷问了两位工人。果然,其中一位工人说:“耳塞和面罩是今天才发的”,另一位也表示:“根本不知道有罚款这样的说法。”

  另外,从现场的情况看,卫监部门提出,虽然几乎所有的有毒有害接触人员都进行了防护,但是区域防护没有做好。比如在涂胶车间,直接操作人员佩戴了防毒面罩,但是距离不到一米的记录人员却没有做任何防护。在厂方出示的工人体检报告中,也没有听力检查这一项,而该鞋厂部分车间的噪音分贝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  

  粉尘飞舞却无通风排尘设备

  石艺加工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但工棚里却连最简单的排气设备都没有;作坊主自称早已“关门”,却还有工人在作业。昨日上午,广东省、惠州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民声热线”接到的群众投诉情况,联合惠州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组织执法队查处了惠州一家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石艺加工作坊。

  这家名为龙德石艺加工厂的作坊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的居民住宅区中,三层高的楼房集住宿、仓储、加工于一体,是典型的违法“三合一”作坊。据执法人员介绍,该作坊以切割加工各种玉石为主,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此类作坊应该有专门的通风排尘设备,工人要佩戴防尘口罩并定期体检,同时应报卫生监督部门备案。

  记者在楼下的加工工棚里看到,工棚里到处布满粉尘,几台滚珠机、切粒机也没有加水打磨防尘的装置,一旦开动就会产生大量粉尘;整个工棚没有任何的通风排尘设备,一走进工棚就可以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几名工人正在将一些原料装袋,他们也没有戴上防尘口罩之类的防护用具。在检查过程中,作坊主一直不肯露面,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其联系,作坊主声称自己的工厂早已“关门停业”,但工厂里仍有工人在加工玉石。

  职业病赔偿新问题困扰受害者-------确诊前及疑似病人的补偿办法尚无定论  

  职业病病人诉讼时效应从何时算起?

  周某是深圳龙岗区某厂的女工。她在20042月感到手脚麻木、四肢乏力。她根本没想到这与工作有关,就请假回家自己治病,花费医疗费1200多元、交通费860元。后来,该厂发现陆续又有几个女工得了类似症状的病,周某于当年510日被送至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92日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正已烷中毒。周某向厂方要求报销回家治病的医疗费、交通费和工资,以及住院伙食补助差额,但统统被对方拒绝。于是,她向仲裁委申诉。仲裁委支持了前面三项,但不支持补伙食费差额。

  当事双方都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但法院今年3月作出一审,维持了仲裁委关于周某回家治疗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及不支持补伙食费差额的裁决;另外,以其回家治疗期间工资过了仲裁时效为由,也不予支持。

  律师和法官分析说,职业病与其他事故伤害不同,劳动者在被认定为疑似职业病入院前,由于患病的工人在发病开始时不知道是职业病,往往请假或辞职治病,自付了一定数量的医疗费,有什么法律依据要求单位支付这笔费用呢?在《工伤保险条例》及若干问题意见中对此似乎比较模糊。

  另外,职业病病人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起?周某在病中无法诉讼,而一审法院认为其要求回家治病的工资已过诉讼时效,这是值得商榷的。另外,她在不知道自己得职业病的情况下离厂,但后来被工厂接回治病是劳动关系的恢复,应当至医疗终结后自然终止。

  疑似职业病病人该如何获得补偿?

  张某于1998年进东莞某家具厂工作,从事送料及混杂工作,需要接触化学溶剂。20046月因白细胞减少、反复发热而停工回乡治疗。当年12月,张某入住东莞市慢性病防治医院治疗,至2005325日出院,因工厂为其买了医疗保险,自付药费3387.2元。由于病情没好转,张某于20055月入住省职防院,住院127天,但未能作出职业病的诊断结论。这期间,厂方为其报销了医疗费和伙食费,但从张某发病至出院共15个月13天,厂方没发工资。为此,张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诉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厂方补偿其疑似职业病住院7个半月的停薪留职工资及其伙食费差额、在东莞慢性病医院自付的医疗费用、7个多月的病假工资。

  但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未能被诊断为职业病,因而不能享受职业病病人工资待遇,应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情形,只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因而,一审判决厂方向其支付6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和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与会的法律界人士提出:《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也有“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应急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的法律规定。张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15个月13天,法院只判决6个月医疗期的工资,而9个月13天存在劳动合同却没工资,厂方应该也就这一部分作出相应补偿。

另外,虽然疑似职业病未能诊断为职业病,但大多也因职业因素引起,只是达不到职业病规定的标准,如果不能在住院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有的因在工厂工作年限短,连医疗期工资都没有,如何维持基本生活?而且,张某在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疑似职业病病人就诊登记,后入住当地慢性病防治医院,应享受疑似职业病病人待遇。

 

东莞48名工人听力受损 是否职业病起争议

  东莞市高埗镇裕元厂有数十名员工出现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其中有三人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接受了治疗和职业病鉴定。省职防院初诊判定为“非职业病”,两名员工认为工厂曾向鉴定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导致鉴定结果失误。争论的焦点之一是疑似诊断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虽经劳动部门调节仍未妥善解决,目前仍在等待省职防院的进一步鉴定结果。

  48名工人测出听力损伤

  据报料人王全立介绍,去年5月工厂组织机械车间和钳工车间384名在职人员进行纯音测听,结果78名工人需要进行复查。 

7月裕元厂医疗中心出具了检查结果,包括他在内的48人因为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被医生建议调离该工种。    

  现年35岁的王全立在该厂工作已有十年,从事模具钳工一类的工作。他几乎每天都要用四五十斤的铁块合模,铁块和模具在冲压过程中能产生很大噪音,车间内还有砂轮机、抽风机等高噪音机械。虽然按照工厂有关规定进行了防护但仍能听到不小的噪音。20047月他突然出现了耳鸣现象,随后双耳疼痛、听力模糊,被东莞裕元医疗中心诊断为感音性耳聋,并接受1年多断断续续的治疗,但情况并未根本改善。

  厂医疗中心的医生表示该中心不具备治疗该病的条件,于是王全立提出了转院的要求。在多次交涉之后,他终于和熊丽华及于某(化名)被转至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接受治疗和职业病鉴定。

  熊丽华是工厂样品室组长,现年28岁,在工厂服务了十年,主要从事裁断、电绣等工作,也是长时间接触噪音。去年5月被厂医疗中心诊断为“左耳感音性耳鸣,右耳氛合性耳鸣”,自费各大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情况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工人质疑省职防的鉴定结果

  16日,56名工友向记者证实了工厂车间噪音大造成许多人长期耳鸣的说法,许多工人出现不适症状、得到厂医院建议调离工种后,仍没有得到工厂批准调离。

  记者获悉,于某已经接受职业病鉴定结果,但王全立和熊丽华均表示,种种迹象令人生疑,如果鉴定为非职业病,他们将拒绝接受鉴定结果。熊丽华认为,工厂向省职业病防治院提供的关于三人工种、工作时间、噪音环境的描述都存在与真实情况不符之处,因而影响了省职防院鉴定的结果。

  而王全立称,省职防院一名医生在带其去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时,曾将装着人民币的信封交给为其做检查的医生。他怀疑此举与鉴定有关,于是偷录了对话内容,并向医院纪检部门举报。厂方表示,医院曾向厂方通报了内部纪检结果,这笔费用是职防院请省人民医院专家为职防院另一位心脏病人进行手术的费用,王全立的怀疑纯属误会。

  记者调查 存在3大争议焦点

  114日,记者再次来到裕元厂,工厂副协理刘兴才、襄理何全胜接受了采访,并随后与王全立、熊丽华当面协商。厂方表示同意对两人重新进行职业病鉴定,但否认曾提供虚假资料干扰职业病鉴定。工人与厂方在3个焦点问题上各执一词,关于鉴定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争议是否由工作造成听力损害

  据王全立介绍,按照国家规定,在每个工作日接触噪音不超过8小时工作的情况下,工作地点的噪音标准为85分贝。过去该厂曾在车间内公布过内部检测的结果高达105分贝,以提醒工人们注意防护。而他们的工作时间也超过了8小时,有时达12个小时。

  厂方说法:厂医院鉴定不一定正确

  刘兴才、何全胜则表示,48名员工出现了听力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复杂的,并非单纯只能从工厂方找责任。而厂医院作出“调离工种”的建议一方面是因为工厂医院的检验水平可能与正规机构之间有距离;另一方面工厂的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检验机构,正规机构要鉴定出听力损伤达三级或以上才会建议调离工种,因此厂医院的建议不一定完全正确。

  工厂还向记者展示了王全立同一车间另9名工人证明自己并没有听力问题的签名。刘兴才表示,工厂这几年防护条件已经大大改善,工人出现职业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厂方同时承认,噪音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听力损害既可能是突发的也可能是渐进性的。厂方在去年5月之前,没有进行过类似检测,因此不排除工人进厂前就有听力问题的可能。而工人是否严格执行佩戴耳塞的劳动保护措施也与此有关系。刘兴才指出,工厂纪录显示,王全立在此方面有违规纪录。

  法律工作室:患职业病的可能性极高

  中山大学法律工作室分析王全立自述及其提供的书面材料情况后,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出的法律分析称,“王全立日常所处的工作环境噪音污染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并长时间处于该环境中,因此导致劳动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王全立病情的临床表现与其工作所处的噪音环境有着明显的关联性,并可以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因此其患有职业病的可能性极高。”

  争议厂方是否提供虚假材料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得知熊丽华的鉴定结果为“非职业病”。熊丽华表示虽然无法接受但在意料之中。她告诉记者,样品的制作大部分时间是需要在工厂车间进行操作的,然而工厂在提供其工作场所和噪音情况时仍按照样品室内噪音环境提供,约为70.3分贝。在职防院期间,她就从医生处得知,依照这样的噪音环境资料,她绝没有可能被鉴定为职业病。

  熊丽华认为工厂的说法前后矛盾。“针车车间是不需要佩戴耳塞的,但是电绣房是需要的,但这次资料上写的检测出来的噪音分贝数,电绣房噪音居然低于针车车间,岂不是可笑?”熊丽华说,“前年工厂用50斤重的大铁块合模,有关部门来测的是85分贝,去年为了降低噪音改用橡胶锤以后再测反而达到89分贝,难道越改造越高?这只能说明以前的数据造假了。”

  王全立表示工厂对于其每天工作时间的描述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工厂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加班工时标注在加班工资一栏中,而超时加班的加班工资则标注在“特殊奖金”,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这一说法得到其他几名工人的证实。

  厂方说法:不排除出现描述错误

  何全胜表示,工厂绝对不存在故意造假的情况,但不排除因为不了解二人实际工作情况而出现描述错误。他同时指出,“特殊奖金”是工人超出年总工时的加班工资,绝非为了应付检查而转移的超时加班工资。

  争议疑似诊断期间工资待遇问题

  熊丽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裕元制造厂的内部联络函复印件,函称其因患混合性耳聋,间断性请病假总计4个月零28天,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四个月总计发放2451元工资。而这只相当于其原来的月工资。

  王全立的情况稍有不同。从去年11月起,王全立的工资从原来每月2000多元左右降为不到500元,而在他接受职业病治疗诊断之初的910月,工资待遇还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

  王全立出示了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和六十一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及1988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 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厂方说法:确诊职业病会补足工资

  厂方表示,王全立是否患职业病尚无定论。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就会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并补足差额。

  劳动部门:应按工资100%标准支付

  双方争执不下,高埗镇劳动分局在112日进行了调解,并向工厂下发了处理意见书。意见书称,“根据《劳动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作满8年以上的患病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工资100%的标准支付其医疗期工资。对照本案,你厂应依法按1796元每月的标准支付王全立医疗期129天的工资。”

  王全立表示由于急需用钱愿意接受处理结果。然而厂方并不接受调解,并称“这只是意见书,并不是行政指令或法律条文,可以提出异议。”

  高埗镇劳动局和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等待省职防院的最终鉴定结果,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链接 职业病须经权威机构鉴定

  职业病必须是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目前规定的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10115种职业病。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版撰文时报记者邵 蓝 本版摄影 见习记者 聂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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