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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技巧及目标的探讨
律师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技巧及目标的探讨
来源于:中山市律师协会

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自2009年开始探索及开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方面的法律业务,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初具成效,法律服务方式也由最初的个体零散服务的方式转变为分工明确、开展业务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团队模式,现本律师代表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公共法律服务团队进行汇报,汇报内容主要是探讨公共法律服务的技巧及目标。

一、本所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向及服务内容

本所大约在2009年开始致力于开拓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业务,2013年市司法局为了协助本地律师拓宽法律业务范围成功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项推广活动,当然这也是为了响应十八大以后提出要依法治国,依法施政。其实依法治国这个政纲提出来是很有历史的了,不过这一次落实的程度、规模确实跟以往是不太一样的,这也许是跟现在的经济形势以及国际形势是有关联的。因为经济形势严峻,所以更要通过法制化的手段,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的环境,解放更多的生产力,消费力,这都是生产力发展方面的考虑,国际形势呢,简单粗暴地联系到印度来,这个中国在亚洲的最主要竞争对手,穆迪总统上台后,解放生产力的主要措施就是行政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减免行政规费,对经济增长的帮助可以说是立竿见影啊,所以中国政府的改革是顺势而为,而且是不得不为的,当然我们的难度比印度大,因为他们是初次使用,而我们呢,简单的改革方面都弄好了,直接面对深水区了。

这五六年的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上的变化是明显的。市政府在利用社会力量协助依法行政方面算是启动比较早,六年多前就开始组建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笔者是增补的第一批法律顾问室顾问成员。最初服务的两三年,业务量比较小,品种也很单一,集中在与政府及政府部门相关的民事法律服务方面,例如代理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历史遗留的债务或债务担保人,有些案件一直到前俩年还有发酵。偶尔有些是政府主导的大型项目的合同遇到问题,例如对方违约了,或者我方无法履行了,为解决善后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这一阶段的政府机关法律服务有两个显著的特点,首先是以民事纠纷为主,行政纠纷基本没有;其次,法律顾问的任务主要是事后的补救或善后工作,真正在事前介入的比较少。这一阶段大约持续了三四年,一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其实会前已经开始有变化,但会后发展的更加迅猛。

在政府机关的行政法律业务高峰前到来前,首先出现的行政法律业务增长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关系的纠错方面的,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外嫁女的股民身份问题,这个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前几年土地价格增长迅速,股民身份意味着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入,而最高人民法院与政府通过协调最终确定了行政先行,法院殿后的处理模式,由政府出具处理决定来解决股民与经济组织的纠纷,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提前行政诉讼,此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行政诉讼高峰,不过中山这类案件的数量一直被控制得比较稳定,一直有但数量稳定,南海是全国试点,首例案件的下一年,股民身份案件涌现了上万宗,然后经一至两年消化,渐趋平缓,很多地方都有这种现象。股民身份行政案件的高潮后就是依法行政被提到空前的高度,人民群众开始使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手段来监督政府部门。以往机关单位对待不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方式是比较单一的,但凡有意见的都属于信访,通过协商、安抚解决,实在是麻烦的可能就和谐掉。以前的行政许可审批也好,行政处罚也好,通常比较粗糙,而相对人也鲜有积极反抗的。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不是没有,复议改变的非常少,因为当时复议机关人手并不多,无力去做很深入的考究,而诉讼的情况复杂一些,案子不多,但有问题的不少,一般是通过法院协调原告撤诉的比较多,这种方式有好有不好,好的是各方都达到目的,心情愉快,不好的是掩盖了矛盾,到行政诉讼规模大了,无力调解了,也只好调整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严格依法办事,填补漏洞。

本人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以来,大概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感觉变化还是比较明显,现在属于百姓法制意识觉醒的高峰期,使用法律手段维权已是深入人心,无论自己是否在理,任何一相对人觉得行政处理不符合自己预期的,复议或诉讼发生的概率都非常高,当然相对人是企业的话,情况稍有不同,除非是经济影响较大的处罚或处理决定,一般企业对于未如理想的行政审批或处罚还是会直接接受,一个重要原因是依法治国现在是重点实现依法行政,私营企业钻空子,违法成本低的现实还是短期无法改变的,理亏的当然声音是小的。本所的法律服务也大致是经历三个阶段的,第一个阶段以各级政府或国企的民事法律服务为主,第二阶段,以股民身份案件为主体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初步增多阶段,这个阶段镇区的法律业务也基本还是以民事经营为主,但行政案件数量有上升的趋势。补充一点,有一种行政诉讼案件很早就比较多的,就是工伤认定,这算是最早发展完善的行政诉讼之一了,毕竟工伤案件数量较大,即使为了拖延支付时间,工伤的行政诉讼也有单独存在的意义。第三阶段,行政诉讼遍地开花的阶段,这个阶段以后,镇区法律服务开始探索使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寻找法律服务机构,而且要求是提供综合法律服务,收费包干的模式为主,该阶段中,本所就逐渐开始向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律服务倾斜,以其为主,镇区法律服务为补充,以下的探讨也是以职能部门的公共法律体系建设为主。

二、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模式以及服务团队的建设

本所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式也是按照时下流行的团队作战模式,目前各行各业的工作环境,可能除了艺术创作之外,团队已经是不二之选,律师行业来说,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也即民商法为主的顾问业务可以一两个律师完成的很好,并且可以同时兼顾多个单位,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共法律服务,尤其是新形势下,也即上文提到的第三阶段的公共法律服务,必须要以团队形式运作,否则即使累死也无法保证服务质量,因为在本阶段,职能部门将面对数量比过去大得多的投诉、信访以及诉讼,负责解决行政处理过程中的法律业务与诉讼法律业务的人员基本需要分开,同时负责的话,将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尤其行政诉讼的举证答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稍有差池,将导致有利的案件变成不利的结果。

团队组织方面,大概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核心技术负责人,其次是项目负责人,三是诉讼或专项业务执行人,整个团队大概要有个六至七个人的话,可以负责二至三个较大型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服务工作较流畅地开展。单从人数上来看,可能觉得有点多了,其实目前中小城市的律师完全专业化的情况不多见,一线城市可能会真正作到细化,本市普通律师的业务还是民事、行政交叉开展,有的甚至同时兼顾刑事案件。所以考虑六至七个人中间有三至四个人并不是专科的行政法律师的情况下,这个团队人数还是比较合理的。

首先,核心技术负责人最好有两人,一个负责行政法业务,另一个负责民商法业务,这样的好处比较明显,一方面,这个公共法律服务团队对外开拓业务时还可以兼顾开拓国有企业,本地国企的业务通常也会包含公共服务的内容,不可能完全脱离行政味道,但主体业务肯定还是民商事的,也即经营性的。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业务也会包含一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专精行政法律业务的技术负责人可能并不一定有足够的专业技术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例如,不动产登记部门曾咨询过一个关于委托贷款的抵押权人的问题,而抵押权的设立以及权利的内容的依据是物权法、担保法等,而委托贷款还将涉及代理关系,这些都不属于行政法律序列,本人作为行政法律业务的技术负责人通过查阅法律规定,相关政策文件,并没有得出很有把握的意见,但团队中另一位负责民商事法律业务的技术负责人,就曾经因为代理金融机构的非诉业务时研究过委托贷款,他给出了较权威的意见,解决了相关问题。实践中这类型的例子比较多,个人感觉两个技术负责人这样的结构模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是比较理想的。

第二层次是具体服务对象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日常与服务对象的业务对接,普通咨询业务的开展,诉讼业务的对接。技术负责人是可以同时对接几个政府职能部门的,但项目负责人则具体针对某一顾问单位,技术负责人有时也兼任某一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但同一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就不兼任多个单位,除非是行政业务比较单一的单位,例如海洋渔业局,有行政许可职权,也有行政处罚职权,但数量较少,管理面也比较窄,主要面向渔民或水产养殖户,相对业务量不会太大,可以由其他项目负责人兼顾,但行政业务比较复杂的部门,例如住建局、国土局等,由一人兼两个单位就比较困难了,时间安排容易冲突,造成服务不及时。项目负责人遇到疑难问题时,则联系技术负责人共同前往顾问单位解决,而且应当告知顾问单位团队中有技术负责人专门解决疑难问题,方便其认为有需要时直接通知技术负责人前往会议商讨。项目负责人还应当负责尽量多的诉讼及复议的业务,一方面通过诉讼业务加深对具体服务对象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业务的熟悉度,另一方面继续提高自身对行政法律体系的理解,项目负责人还是要逐步向技术负责人过渡的。

团队的第三层次,专项业务承办人,一般来说就以诉讼或复议业务为主,复议其实都较少,因为复议机关的要求并不完全统一,市法制局的复议就比较统一,但有些省厅受理的复议,则可能要面临比行政诉讼更严格的举证或听证程序,往往需要项目负责人参与。专项业务的承办人通常是入行时间较短的年轻律师或初步接触行政业务的律师,由项目负责人协助办理单项诉讼业务,具体案件由项目负责人安排,通常安排较为简单的案件入手,逐渐可以拓宽收案范围。以往的经验表明,即使是入行较浅的律师,也可以较快地适应行政诉讼,因为这个类别模式化比较明显,功夫在庭前准备上,法官提的问题也比较固定,比较容易提前准备好,新的行政诉讼法要求必须有工作人员出庭,行政处理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一般由工作人员回答,所以只要庭前准备充分,律师的开庭工作并不算艰巨。通常来说团队的第一、第二层次人员配备是不可或缺的,但第三层次主要看服务对象,如果是国土局这类诉讼案件比较多职能部门,则必须配备第三层次梯队人员负责诉讼案件。

三、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及有效开展服务的技巧

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容易导致行政法律纠纷的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登记备案;4、行政处理决定;5、信息公开。

首先,讲讲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可能涉及的纠纷大致分为两种,一是许可申请人对不予许可或部分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救济。这一类案件其实并不是太多,因为现在的法制环境下,政府有意识地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减少许可障碍,以促进经济及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已日臻完善,除了许可程序方面的法律,如行政许可法,各部委及省级部门针对不同的许可事项,也相应出台了可操作性较强的规章。不过有一种情况值得特别关注,就是同一许可事项可能由两个或以上监管职权共同约束,不能简单地适用一般的行政许可规定,而是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例如,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办理渔船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国家有专门的关于渔船登记的规章,规定的比较明晰。但广东省作为海岸线较长的省份,为了预防打击走私犯罪,制定了一系列的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也将对渔船所有权登记予以调整,比如,为了预防走私,渔业摩托艇的马力不能超过40匹,超过的要经边防部门核准,而申请人如果因为马力超标不能完成所有权登记的,渔业摩托艇将无法使用,则可能提前复议或诉讼。面对这类案件,需要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仔细研读除了一般许可条件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确定不予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站得住脚。第二类有关行政许可的纠纷,是涉及第三人的纠纷,也即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通过诉讼或复议途径要求撤销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这一类案件在住建部门比较突出,多数涉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小业主与房地产发展商发生矛盾后,为了获取较高的补偿,往往通过找寻发展商在开发过程中的行政许可证照方面的漏洞以期通过管理部门给予发展商压力。这一类纠纷一般比较复合,先是有投诉、信访,然后就是诉讼,诉求一般是确认施工许可证违法、竣工验收备案证等证照违法,要求撤销。其他职能部门也会有类似的案件,主要目的往往并不是监督依法行政,因为许可相对人妥协调解后,第三方一般都会撤回投诉或起诉。这类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一般都是相关许可行为发生在较长时间以前,相关规定及实际操作都比较模糊的时期,证明职能部门审批完善有一定难度,不过一般关键材料充足的,审判机关也不会轻易撤销既成事实的行政许可,以免造成社会影响太剧烈。

第二方面,谈谈行政处罚。政府职能部门这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涉诉几率比较高,除非是为了完善手续以获取行政许可,如承认违法行为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被处罚的相对人一般都会选择复议然后诉讼的方式对抗处罚,除非有终审判决,不会轻言放弃。针对影响较大的或者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法律顾问介入的时间要较早,一般在出处罚告知书前就初步提供意见,较复杂的案件可能在决定是否立案时已参与,并全程跟踪,参与听证,为日后可能发生的复议、诉讼作准备。提前介入的好处是在程序方面尽可能保证完善,其实职能部门的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实体上还是比较客观准确的,但往往程序方面由于长期不重视,漏洞比较多,过去的思维是只要实体没问题,程序上的漏洞都是瑕疵,是可以接受并被原谅的,但按照目前依法行政的标准来看,这样的想法就不合时宜了。行政处罚还会引发另一类纠纷,就是第三人申请职能部门立案处罚行政相对人,这一类案件目前也很普遍,跟上面提到的第三人申请撤销行政许可有类似之处,此处第三人的目的也基本上是经济利益的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企图通过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解决,如果政府部门不予立案,可能将面对不作为的复议或诉讼。有两种案件比较典型,一是小业主要求处罚发展商在楼盘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另一种则更加敏感一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处罚关于征地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来说,除非是有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历史遗留问题,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坚持依法处理,没有依据的不予理会,有依据的予以立案处理。法律顾问在这类案件中特别注意提醒行政部门即使不予受理,相关的程序不能简省,即使对方的投诉完全没有依据,相应的回复也应当准备到位,不能简单就口头答复或直接不收件这样的传统作法,而是正式书面回复并说明不受理的法律依据,而如果决定立案的,则按处罚流程办理。

第三方面,行政登记备案,这个职能主要是国土部门对于土地及房产的权属方面的登记备案,其他职能部门也有零星的登记备案职能,但影响最大的还是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这方面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既有行政的,也有民事的。行政方面,某土地使用权人可能认为另一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属登记有误,损害他的权益,要求撤销另一人的土地权属登记,这方面的行政诉讼比较多见。民事方面如上文提到的过的委托贷款的抵押权人如何确定。总体上来说,发生的纠纷主要还是集中在历史遗留下来的登记上,近五六年的登记备案有问题的并不多。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如果法律许可的,一般都会对错误予以更正,确保当事人的权利。法律顾问团队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判断是否存在错误,对于改正的程序给予建议等。

第四方面,行政处理,这一类有点类似行政裁决,其实是法律较为空白的一部分,镇区政府裁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案件即属于这一类,职能部门也有一部分,笔者所熟悉的是住建部门的下属单位招标办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的裁决,交通管理部门也有一个类似的部门管理公路桥梁设施的招投标投诉。这一类业务因为涉及利益比较大,也是比较敏感的。关于招投标的投诉处理行政裁决机关部门的权力是比较大的,因为涉及的问题专业性较强,所以让专业部门裁决,然后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且根据近年的司法实践,法院系统基本承认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效力层次是比民商法高的。因此标的额大的招投标争议的处理尤其需要小心谨慎,法律顾问应尽量建议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投诉内容进行论证,争取结论是建立在完善的取证程序上的。

最后,讲讲信息公开。这也是近年涌现的行政法律业务,其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在2008年已颁布施行,但实际是2011年以后才成为行政纠纷的主角之一。主要集中在规划、建设及国土部门,这也与这些部门法律法规繁杂,审批权限较多,而以往处理又较为粗放有关。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与生产经营没有太大关系,主要目的是取得政府相关审批文件,寻找审批程序上的漏洞,以此主张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赔偿,这一类信息公开在国土部门尤为突出,信息公开是为了下一步的行政诉讼作准备。住建部门及规划部门面临的信息公开则是小业主为了施压发展商而进行的,也是为了下一步投诉或诉讼收集资料。关于信息公开部分,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属于下一部份主要讲到的体系建设问题,即完善一套合理合法的申请受理及回复程序。个案中的难点在于应当回复的部分和可以不予回复的部分的区分,有时需要认真研讨考量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例如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可以当作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呢?本人持否定意见,因为该部分信息是政府行使登记备案职权产生的,反映的很大一部份是买卖双方的资料信息,政府只是对物权的转移作了见证,通过一个法定程序确定了这一事实,不是行政权力主动行使的结果,况且不动产登记及查询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不应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四、律师作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体系建设中的主要目标及实现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团队,主要的目标不应当只是解决现成的投诉、信访及诉讼等纠纷,而应当是协助职能部门逐步建立尽可能完善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工作体系,通常俗称为体系建设。以此为目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有明显的好处,一是体现了律师团队的更高的价值,更加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特点长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律团队对于同一顾问单位法律业务拓展方面的精耕细作,具体内容以下会谈到。

体系建设的开展大致分为方面工作:

1、以案补漏

    办理职能部门的复议案件或诉讼案件,不能只着眼于办好单项案件本身,因为常年工作习惯使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太能在日常案件中发现问题,即便他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很熟悉,甚至是脱口而出,但并不一定能发现其中的漏洞。有时候填补个漏洞难度很小,但意义很大。这里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登记时房屋的面积完全是反映预售合同填写的数量,但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该面积会发生变化,但该变化并不一定即刻反映在备案登记簿(也即房地产资料查询的系统)中,而是要完成整个房产证办理后才更改,在过程中可能引起误会导致纠纷,虽然可能产生的差异并不是登记部门的过错,因为初始登记也是根据地产商申请办理的,但实际给第三人造成了不便。通过诉讼纠纷的处理,法律顾问团队建议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在备案登记薄查询系统上注明已进行了初始登记,面积可能有出入,提醒利害关系人注意,这样大大方便了群众,堵塞了漏洞。另外一个例子,则是关于投诉受理的,小业主投诉房屋质量问题,质监部门多次派人现场勘察,协调,并书面回复了小业主的投诉,但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的补偿,小业主就投诉回复提起了行政诉讼,虽然最终因与发展商和解而撤诉,但暴露出投诉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尤其是投诉的回复,很多部门还是停留在一切投诉都按照信访处理的老思维。因为信访是不可诉的,所以现行司法实践对于是否属于信访十分谨慎,一般来说,只要投诉要求机关部门行使法定职权,而且该职权确实属于该机关职能部门的,法院不会认定为信访申请,而认定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回复,并且回复不当的可以被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以该案件为契机,法律服务团队重新梳理了投诉回复的流程及内容要素,确定哪些现场工作是必须做到的,如何在书面回复中反映出来,每一个步骤应当在多长的时限内完成,防止职能部门在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因为程序或回复内容不完善而导致败诉。

2、工作流程梳理

    在以案补漏的过程中,法律顾问团队应当开始着手开展更进一步的体系建设工作,因为补漏毕竟是局部的,有点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且有些问题是系统性,并不能一下子就填补完毕,很可能这次注意了,下次同一性质的问题换个包装,还是会产生瑕疵。所以有些漏洞的填补需要通过对整个工作流程的梳理,而在对于依法行政监督越来越严格,以及对于行政效率也越来越注重的今天,职能部门也很愿意法律顾问团队协助其完善许多过去工作程序不完善的行政职能体系,这对于法律顾问团队既是挑战又是机会,因为这样的梳理工作可以成为一个单项的法律服务业务,既方便法律顾问日后的工作开展,又能开拓法律业务范围。下面举个例子供大家参考。根据省住建厅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义务受理房屋业主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投诉。以往的做法是收到投诉后质监部门组织建设方与业主协调,力促双方调解,实在无法调和的,按照信访方式出个文书了解。但目前司法环境下,质监部门应当是依法履行监督建设方或施工方承担保修义务的职责,该职责属于法定职责,相关的投诉不能被认定为信访投诉,回复内容就不能按照信访规定,而是要包含了受理,调查,并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出结论。法律顾问团队根据省厅的规定,协助质监部门建立一整套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工作流程,包括受理,现场勘察,根据勘察结果出具文书,需要鉴定的通知双方办理,需要双方一致履行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出具结案文书。建立了工作流程后还要跟踪一至两件投诉案件的处理,协助公职人员真正理解流程中的规定如何操作。有时候,机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只是一个中间的督促、协调作用,但过往由于处理程序不完善,导致存在漏洞被投诉人抓住,面对败诉风险的机关部门,不得已施压地产商向小业主妥协,市场环境好的时候问题不大,如今市场环境复杂,地产商并不会轻易让步,还是老思维就会让机关单位非常被动。其他职能部门,只要是有行业监督职权或行政处罚职权的,法律顾问团队都可以开展相关的非诉业务,这也是双方共赢的项目。另外一个可以开拓的工作流程梳理工作就信息公开流程制度,上文提到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近年的热门业务,也是必须小心谨慎应对的,所以法律顾问团队可以作为专项业务来协助职能部门完善整个办理流程。

3、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件的梳理

这也是一项法律顾问团队可以积极开拓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业务。2014年从中央到地方,为了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经济,掀起了新的一轮简政放权的浪潮。但简政也必须是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进行,所以就有了法律顾问团队发挥的空间。这一类型业务的开展对于顾问团队与机关单位各业务科室的交流衔接也是很有好处的,开展的方式大致分为几个步骤:首先,法律顾问团队要设计一个表格,由各业务科室填写其审批职权有哪些,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有哪些,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等;然后,法律顾问团队对表格进行初步的筛查,列出有疑问的审批条件及审批条件适用的法律法规;第三步,也是该专项业务工作量最大的地方,即分别与每一业务科室开会讨论哪些审批条件可以删减,哪些行政审批程序可以取消;最后,汇总会议讨论结果制作职能清理报告提交给顾问单位。经过这一职能清理专项法律业务,法律服务团队可以对顾问单位的主要行政职权有一个总体上的加深认识,特别对行政职权的渊源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了全面的了解,这为以后开展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鉴于此,如果行政处罚职权比较集中的顾问单位,可以建议其开展行政处罚职能的清理,一方面响应依法行政的新形势,另一方面也方便法律顾问团队深入了解顾问单位的法律业务。行政处罚的职能清理,程序方面的梳理工作特别需要重视,因为现在行政处罚在复议和诉讼中答辩的难点就是程序,包括证据收集这一项,如何证明整个调查是完善的、充分的,需要严格的程序来保证。

4、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制科室及法制人员体系建设积极提出建议。近日《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出台,进一步明确并提升了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机构的工作范围及在法制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按照这个新规定,各职能部门的法制机构必然要进行调整,法律顾问团队也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对于法制科室与业务科室的衔接提出有建设性的改革意见,例如对外业务比较多的科室应当配备专职的负责法务的内勤人员,负责业务过程中的资料收集、证据收集等,而且该人员最好能在法制科室交流培训半年以上。通过与法制科室的良性互动,法律顾问团队能更好地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发布日期:2015年8月21日 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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